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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成本论

  其五,确定违法行为的成本或代价时,还要考虑违法行为人的财产状况及其物质能力。为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设定成本的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其生命力在于付诸实施,变成社会生活的现实,如果无法付诸实施、不能变成社会生活的现实,再好的规定、再合理的制度设计也不过是“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如果法律规定让违法行为人承担的违法成本远远超出其财产状况或支付能力,这种规定即使通过行政执法或司法程序变成了具体个案的生效法律文书,仍然无法付诸实施,会成为法律上的“白条”。在这个问题上,除了要考虑违法行为人的绝对意义上的物质承受能力之外,还要考虑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人相对意义上的物质承受能力。同样一个数量的处罚可能对一些人来说是可以承受的,对另一些人来说则是难以承受的;同样一种处罚对一些人来说有制约意义,而对另一些人来说则没有制约意义。比如随地吐痰一次罚款200元,对于一个开“宝马”车的权贵来说或许并不算什么,但对于一个农民工来说,可能是一个月的纯收入,同一个量的处罚对不同的人群来说意义就不同。这些现实的社会情况,都是我们在通过立法设定违法成本时不能不周全考虑的因素。
  其六,立法者在为违法行为设定违法成本时,还要超前考虑法律实施的结果及其影响。这种考虑是多方面的,其中一个很重要的考虑,就是要研究法律设定了一个违法行为的成本之后,这一法律规范在将来的实际的运行中到底主要约束了谁,如果是一个处罚条款,将来被罚的会是谁,是谁或者哪一个社会群体实际上承担了这一违法行为的成本。要根据这一预测性研究结果最终确定我们的制度设计方案的选择。还是以“非典”之后各地公共卫生方面关于随地吐痰处罚的规定为例,包括上海的许多地方都规定对随地吐痰的违法行为最高罚款限额为200元。对于这200元的最高罚款额,有人认为高了,有人认为不高,也有人认为太低,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莫衷一是。我们换一个角度来思考问题:一般来说,城市生活环境和条件比较好,公共环境卫生的投入比较多,公共环境卫生设施也比较齐全,市民因为跟工业文明和商业文明联系密切,在公共卫生方面的素养特别是讲卫生的习惯较高于生活在农村那样环境卫生条件比较差的状态下的农民,因此,在城市里,特别是在公共场所如马路上、广场里,随地吐痰的恐怕是农民或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比城里人多一些,这或者因为没有养成好的卫生习惯,或者人地生疏找不到公共卫生设施,或者由于进入城市没有足够的思想和物质准备。因而,如果真要严格执行“禁止随地吐痰违者罚款200元”的规定,恐怕挨罚的大多数都是临时进城的农民或者农民工。对有2000元或者更高的月收入的市民来说,或许200元的罚款并不算太高, 但对临时进城的农民来说,200元可能是他在乡下劳作半年的纯收入, 对这些农民或农民工来说,为随地吐一口痰支付一个月乃至半年的收入作代价,那就是一个天文数字了。如果从这个角度思考问题,考虑到随地吐痰这个规定可能的处罚对象基本上是农民或者农民工,那这200元的额度就是很巨大而不是不高或太低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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