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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和德治的边界

  德治是精英之治,一是指德治的主体是社会的少数“精英”,二是德治所追求的是优良的道德之治。从这个意义上看,德治是精英之治的观念更是源远流长了。从孔子和孟子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他们所崇尚的道德,不是对普通民众的道德要求,而是对少数知识精英的道德要求;他们试图通过精英道德来影响民众的道德风尚。所以要实施德治,就必须“选贤与能”、“尊贤使能”,让贤能之士治政。惟其如此才能做到对民“导之以德、齐之以礼”(《论语·为政》),使民接受德化教育,因羞恶而不犯过错,即所谓“有耻且格”(《论语·为政》)。所谓“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论语·颜渊》),所谓“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民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论语·子路》)。所以,强调“惟仁者宜在高位” (《孟子·离娄上》),“尊贤使能”、“贤者在位,能者在职”(《孟子·公孙丑上》)。就是到了二三十年代,中国的知识分子中持这种观点者仍不在少数。有所谓好人政治论,胡适认为,好人进可以有益于国,退可以无愧于人,丁文江则认为,只要有少数里面的少数,优秀里面的优秀,不肯束手待毙,天下事不怕没有办法的。(转引自许纪霖:《出山不比在山清》,载《读书》1996年10期)西方圣哲柏拉图也持此种主张,在其所著的《理想国》、《政治家》等书中,提出“贤人政治”、“哲学王治国”的主张。总之,德治必然是德高者之治,而德高者在一个社会里总是极少数的,所以德治和“人治”常被连讲是因为他们都是少数人之治。
  德治是精英之治,是少数人的治理,听起来好像是与民主政治的价值追求相违背的,是在否认德治的合理价值。其实它的价值恰恰在这里。因为作为众人之治的法治是有其固有局限的。卢梭在他的《社会契约论》中,视民主是保障人们自由的唯一或最好的国家形式。推导这一结论的逻辑似乎很简单,因为议会是由全体人民选出的,那么,由于所有人都以平等的权力参加立法工作,则议会的立宪和立法保证了所有人的平等自由,民主成为通向正义的最完美的通道。但这一推论却有二个值得反省的假定前提。
  首先,民主不是所有人的民主而是多数人的民主。民主的决策程序是多数规则决定的,由多数做出的决定只能是对多数有利,我们很难保证当少数人的利益与多数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他们会去保障少数人的利益,甚至我们还不无担忧,当减少少数人的利益有利于增加多数人的利益时,他们会不会去侵犯少数人的利益,关于这种情状,就象罗尔斯对功利主义批判中所揭示的那样,这就是一种所谓的“多数人的暴政”,就象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批判过的那种“强权”的变种,穆勒说的“多数人的专制”。第二个假定人们会选择无害的东西,这似乎更为可疑,且不说人们的理性能力是极为有限的,他们无法洞察那些尚未呈现出来的益处,而且大多数人还是更关注身边的、切近的利益,更何况在利益关系复杂的现代社会,统治者的私利往往以公益的面目兜售。总而言之,基于决策者的认知或情绪的界限,误以为无害的东西倒可能是很有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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