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于1993年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后,又颁布了若干涉及到职工董事、监事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设置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做了规定。这些职工董事、监事也都具有前边介绍的劳工董事、监事的特征。
3.在我国职工董事、监事制度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
在国有企业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因此,在这个基础上所产生的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便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
《
公司法》对国有企业既要建立职代会制度,又要建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均做了明确规定。实事求是地说,对此是有争论的,即“老三会”与“新三会”的争论。有人主张,既然有了新三会就应取消老三会。还有人主张,在新三会中的董事会、监事会中不一定要有职工代表。但是,在立法中坚持了职代会制度,又规定要新建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之所以要这样强调通过职代会,进而通过职工董事、监事来发挥职工代表的作用,是与公司建立以后应正确处理与职工劳动者的相互关系联系在一起的。
职代会、董事会、监事会都是在企业管理的层次上设置的制度。一般认为,参与管理活动应受出资者委托。出资者承担了企业投资的风险,因此要注重在管理层次上开展活动,减小风险。而劳动者并没有出资,通过劳动可以得到收入,没有风险,为什么还要参加管理层次的活动呢?事实上,在我国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过程中,职工劳动者承担着很大的风险。学术界有这样一种观点,企业出资者的投资是可以分散和转移的,而职工劳动者作为人力资本的持有者却没有分身术。如果企业不景气,劳动者难以回避因此而带来的风险。尤其在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这种风险就更加明显。如果劳动者不得不逃避企业的风险,会给企业的发展带来巨大的损失。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议进一步强调了两种制度的相互关系。首先,强调要注重发挥企业法人治理的核心作用。“文革”以后,企业曾经建立了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后来又实行了厂长、经理负责制。后者有助于加强企业管理的权威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但是,也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事实上,一个企业的责任是多方面的。企业作为法人,应当通过一个完整的治理结构来对企业负责。这个结构应该包括股东的投资责任、董事会的决策责任、经理的日常管理责任、监事会的监督责任、工会和职代会组织职工参与管理的责任等。因此,不应单纯强调厂长、经理负责制,而是要发挥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作用。其次,对老三会与新三会的争论做了结论。明确指出老三会和新三会都不能取消,通过“双向进入”的办法减少实际工作中的摩擦。即党委书记按照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兼任董事长;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按照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担任职工董事,进入监事会担任职工监事。再次,扩大职工董事的适用范围。《
公司法》规定在国有独资和国有投资为主体的公司设置职工董事。这次中央全会决定,国有控股公司也可以设置职工董事。还有,逐步过渡到从体制上、机制上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目前,向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制度的做法,要过渡到通过规范的董事会、监事会发挥作用来加强对企业的监督。总之,上述新的提法有助于更好地认识职工董事、监事制度与职代会制度的相互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