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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建设三题——以人民法院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视角

  二是宣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之一。这一原则在司法过程中体现为一切公民,不论性别、年龄、民族、家庭出身,均平等地适用法律的权利。对任何人不得歧视,任何人也不享有法律外的特权。通过宣传这一观念,彻底革除不平等的思想,真正做到严格依法办事,树立法律权威。
  三是通过宣传,树立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意识。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法院的工作来实现和维护的,司法权威是法律权威的体现。司法机关是纠纷解决机关,具有定分止争、化解矛盾、调处纠纷的职能。司法裁判是法院代表国家意志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和终局性,是当事人必须遵守的,任何逃避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都是对国家司法权的藐视。如果判决可以不执行,那么司法权威将荡然无存。针对当前判而不执、执行难的现状,应大力宣传服从法院裁判、自觉履行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意识。
  四是在宣传法治精神的同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自身的行业特点,向群众宣传、普及诉讼知识,正确引导当事人依法参与诉讼。司法具有严格的程序性,有些当事人来法院打官司,往往因为程序上的问题导致实体败诉,以为自己冤枉,遂对法院判决不满,从而到处上访,影响社会稳定,损害了法律权威。对此,应有针对性地开展诉讼知识的普及宣传,让每一个进入诉讼程序的当事人均能意识到司法的程序性和程序公正的意义。
  三、关于人民法院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形式的思考
  (一)现有法律宣传形式已不能适应法制宣传的需要
  回顾“四五”普法期间,各级各地法院开展法律宣传通常采取以下形式:召开公判大会,组织群众旁听,震慑犯罪的同时加强对旁体群众的警醒和教育;召开观摩庭,组织社会各界群众和辖内大中小学生旁听案件审理,使他们了解熟悉庭审过程,感受庭审氛围;法律进社区,为某些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群众解答法律问题,开展法律咨询和诉讼指导;法律进学校,法官担任学校的法制副校长,定期为中小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宣讲;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和报道,通过媒体对个案审判活动和法院其它方面工作进行宣传;组织开展法制文艺活动,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娱乐形式开展普法宣传,增强法制宣传的趣味性和吸引力。
  以上各种法律宣传方式,是人民法院在特定时期、特定情势下结合法制宣传实际需要所形成的,这些方式曾为普法宣传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某些宣传方式至今仍具有现实意义。然而,随着法治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传统的形式已经不能适应宣传工作的需要,有些方式因侧重宣传法律知识、忽视法治精神而不适应当前法律宣传的需要,有些宣传方式效率低、成本高、针对性不强,有些宣传形式容易走向形式化,甚至有些方式方法受到了合法性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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