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面对“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立基于对国内外时势的清醒认识,“礼教派”反对因循守旧,力主“变法”。张之洞是最早提出修律的地方实力派⑤。反思甲午战争失败原因,张提出“西人政事美备”,“十倍精于”其军事技术⑥,这远超当时认为西方先进仅在枪炮制造等器物的看法。《劝学篇》承认西学先进和学西学的必要性,坚定地表达采用“西政”、“西律”修改中国“旧律”的变法主张:“大抵救时之计,谋国之方,政尤急于艺。”⑦“不变其习不能变法,不变其法不能变其器”,“西艺非要,西政为要”,“夫不可变者,伦纪也,非法制也;王道也,非器械也;心术也,非工艺也”。“穷则变,变通尽利,变通趋时,损益之道,与时偕行”⑧。张在与刘坤一的《江楚会奏变法三折》中提出,“整顿中法者,所以为治之具也,采用西法者,所以为富强之谋也。”“穷而不变,何以为图?”“立法贵在因时,变通惟期尽利。”在后来的会奏中更强调修律。“我如拘守成例,不思亟为变通,则……权利尽失,何以为国?”“遐稽德、法,考日本,其变法皆从改律入手。而其改律,皆运以精心,持之毅力,艰苦恒久而后成之。”⑨“礼教派”后期人物劳乃宣被称是“十分顽固的封建卫道士”,“以反面人物入史”⑩,他也支持变法。他说“穷则变,变则通”,“今天下事变亟矣,……官司无善政,士无实学;刑不足以止奸,兵不足以御侮,而数万里十数国之强敌环逼而虎视。创闻创见之事,月异而岁不同。”如“犹拘于成法以治之”,则“鲜不败矣”。故,“法不得不变者,势也。”(11)
但是,张氏反对只知西学,不通中学。“不先以中学固其根柢,端其识趣,则强者为乱首,弱者为人奴,其祸烈于不通西学者矣……。其西学愈深,其疾视中国亦愈甚。”(12) 他鄙弃“虑害道者守旧学”的愚顽,讽刺“旧者不知通”,“因噎而废食”,批判抛弃根本的“图救时者言新学”的激进派,指责“新者歧多而羊亡”,这两种极端片面的思想将造成严重后果:“不知通则无应敌制变之术,不知本则有菲薄名教之习。”(13) 张提出“博采东西诸国律法,详加参酌,从速厘订”,又反对“一意模仿外国”,要求修律“仍求合于国家政教大纲”。因为“立法固贵因时,而经国必先正本”,而且“盖法律之设,所以纳民于轨物之中,而法律本质,实与经术相表里,其最著者为亲亲之义,男女之别,天经地义,万古不刊”,所以,修律首先要“正本”,保持“法律本质”,“窃维古昔圣王,因伦制礼,凡伦之轻重等差,一本乎伦之秩序,礼之节文,而合乎天理人情之至者也。《书》曰‘明五刑以弼五教’。《五制》曰‘凡听五刑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义以权之’。此我国立法之本也,大本不同,故立法独异。我国以立纲为教,故无礼于君父者,罪罚至重”。新定《刑事
民事诉讼法》和《新刑律》草案“于中法本原似有乖违者也”,“隐患实深”(14)。它们盲目引进西方制度,不知“西国以平等立教,故父子可以同罪,叛逆可以不死,此各因其政教习俗而异,万不能以强合者也”(15)。劳乃宣鼓吹,形而上者谓之道,道原天理,道者古胜于今,故道则从古从旧,万古不变;形而下者谓之器,器成于人,器者今胜于古,器则从今从新,可变也。他批评“以新学为诟病”的“守旧之徒”,他们的“群起附合”使“有志之士亦劫于众论瞻顾而不敢涉足”新学。他激烈反对“偏于新说”,如一味“醉心欧化,貌袭文明,而千圣百王之大义,四子六经之微言皆弃之如遗,不稍措意”,“修律而专主平等自由,尊卑之分,长幼之伦,男女之别一扫而空。不数年而三纲沦、九法败、纲纪法度荡然无存”。新学是国家富强根本,纲常礼教之道又是新学根本。“农之利”、“工商之利”、“军械之强”皆“有待于新学”,但假如“无旧道以持之”,如将帅无忠君爱国之志,士卒无亲上死长之心,即使“甲兵坚利训练精良”,大敌当前,结果只能是“委而去之”,或“倒戈相向”,何谓国富兵强(16)?在劳氏看来,礼教纲常是道,器包括法律制度。由于“法而无所变,则道之不变者将为法所穷;法而轻于变者,则道之不变者将为法所累”,故“王者有改制之名,而无变法之实”,“不变者道,而不能不变者,法也”(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