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尊重奥林匹克产权,不得将自己滥用于任何政治或商业目的
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第53条规定,除非经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同意,参加奥运会的任何运动员不得在奥运会期间将其本人、其名字、图像或者运动比赛用于任何广告目的;运动员不得在体育场和其他被视为奥林匹克场所一部分的比赛区域内及其上空进行任何形式的广告或者其他形象宣传;也不得在奥林匹克区域、场馆或者其他地方进行任何形式的示威或政治、宗教或种族性的宣传。该条附则指出,任何形式的广告和宣传,不论商业性或非商业性,都不可出现在人体、运动员服装或配饰上,更一般地说,不可出现在运动员穿的或用的任何衣物或器材上,但可以带有有关标识,只是该标识不得带有突出的广告目的,并应符合规定。例如,2000年悉尼奥运会期间,悉尼奥组委认为,法国体操队员服装上的标识“超过了《奥林匹克宪章》规定的尺码”,因此要求其在跳马和双杠比赛颁奖仪式的时候掩盖队员服装上面的代表“李宁”标志的标识语。法国体操协会针对该裁决提起仲裁,仲裁庭认为,通过对有关规则的解释,悉尼奥组委的裁决是对的,因此驳回法国体操协会的申请[7]。
运动员也不得为政治目的而在奥运会期间进行其他形式的宣传。1936年的德国柏林第11届奥运会期间,德国运动员在比赛时向希特勒行纳粹礼的行为就引起了很多人的谴责。第11届奥运会是在军国主义的压抑的气氛中进行的,强烈的军国主义和纳粹主义统治着这届奥委会[8]。这是与奥林匹克精神不一致的行为,也是奥运会参赛运动员应当引以为戒的。而在1968年墨西哥奥运会200米短跑颁奖的时候,获得金牌和铜牌的两名美国黑人运动员都光着脚登上领奖台,高举带着黑皮手套的拳头,象征着黑人为争取人权的斗争,这是个强有力的抗议美国种族歧视的姿势。站在亚军位置的澳大利亚白人青年胸前别着的是一枚支持保障人权的形似五环的纪念章,铸有“奥林匹克法典就是保障人权”字样[9]。虽然奥运会有政治化的一面,但是作为参赛运动员来讲,避免政治化是其本身应尽的义务。
(四)遵守本国奥委会有关奥运代表队选拔和其他涉及奥运会的决定
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中,国家奥委会惟一有权代表各自国家。各国家奥委会有义务组建、组织和领导各自代表团参加奥运会,决定参赛运动员名单,确保参赛者在各方面都符合《奥林匹克宪章》的条款,并对其行为负责任。参赛运动员的选派不仅应根据其运动成绩,而且还应根据该运动员为本国从事体育运动的青年树立榜样的能力。如果某国家奥委会暂时或者永久失去了国际奥委会的承认,其也就失去了国际奥委会赋予的一切权利,包括选送运动员参加奥运会。对于国家奥委会的上述职权,作为其代表团成员的奥运会参赛运动员必须遵守。当然,根据宪章的有关规定,选派运动员参加奥运会是也是各国家奥委会或者地区奥委会应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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