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西方政治学的奠基人,亚里士多德在政治与法律方面的主要理论主要体现在他的《政治学》及《伦理学》两部著作之中。他对国家理论有详细系统的论述,认为国家的产生乃由于人具有社会性使然。国家的基本细胞是家庭,再由家庭组合成“村落”,而由村落组成城邦即国家。并认为人类天生就是个政治动物。他们趋向于过高级(政治)的生活,而只有在政治生活中人才能满足他们的生活需要,也才能享受到幸福。国家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幸福。为了达到善业这一根本目的,国家就应该具备而不可缺少“善因”,即所谓的“外物诸善,躯体诸善,灵魂诸善”。这三项诸善的含义是,国家使每个人应该具有一定物质财富,健康体魄和良好道德品质。
二、雅典
宪法与亚里士多德政体理论的基本理路
雅典
宪法是古代民主制国家雅典制定并实施的,有关国家政治结构、经济制度、国家机关组成与职权、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方面的
宪法性法律的总称。内容近似于后世资产阶级国家的
宪法,但并不系统、精密,也不富于原则性和逻辑性,故而并非近现代意义上的
宪法。
雅典“
宪法”是在逐步确立民主制国家管理形式过程中,通过多次立法改革制定和完善的。立法改革的过程,就是雅典民主制国家形成巩固的过程及“
宪法”的创制发展过程。其中公元前六世纪梭伦与克里斯提尼有关国家制度与法律方面的重大立法改革则为雅典民主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构成了雅典“
宪法”的雏形。公元前五至四世纪波希战争后,雅典进入了奴隶制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发展的繁荣时期,阿非埃尔特与伯里克利执政期间又制定了许多
宪法性法律,构成了雅典
宪法的主要内容,特别是伯里克利时代(公元前443年至前429年,伯里克利连任执政官与首席将军十五年)的
宪法性法律,标志着雅典民主制与雅典“
宪法”达到的最为发达完备的历史阶段,故雅典“
宪法”主要是指伯里克利时期的宪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