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私募基金应在金融反垄断制度下规范运作

私募基金应在金融反垄断制度下规范运作


张鹤春;李震


【全文】
  一 中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及规范
  (一)私募基金的价值与法制困境
  从标志着第一家作为试点的中资境内私募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于2006年1 2月30日在天津设立至今,私募基金蕴涵的企业潜力价值发现功能、战略性产业升级及结构优化功能、公司治理改善功能、融资渠道拓宽功能、投资者信心强化功能和形成多层次资本市场加速功能已得到社会越来越广泛关注,其现已进入较快增长阶段,投资比较活跃,有力支持了我国部分具有高增长潜力的创业企业,但是,若与经济发展结构调整所需的私募基金相比,其所占比重和规模还很小,其发展的重要障碍之一是我国现在还没有规范的法律、法规,从而致使私募基金缺乏合规身份,只能参与“地下”行动。推进我国私募基金业健康快速发展,亟待营造有序、竞争、前瞻金融法治环境,不但要使私募基金身份合规,而且还要让私募基金行为合法。
  (二)私募基金界定的沿革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便以具备中国特色的产业投资基金作为私募基金的合法形式,立法上强调的是“产业投资基金”,从其特点、范围和运行模式看,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定义非常类似于国际通称的私募(股权)基金(即:Private Equity Fund-PEF),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实质上折射出了私募基金的历程。1995年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境外设立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这是关于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第一个法规。该《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中国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以及中资控股的境外机构作为发起人,单独或与境外机构共同发起设立,在中国境外注册、募集资金,主要投资于中国境内产业项目的投资基金。2005年10月对外公布的《产业投资基金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产业投资基金作了明确说明,将其定义为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特定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金设施等产业投资。
  (三)我国私募基金立法进程
  早在1995年以前,国家就已对产业投资基金高度关注,着手产业投资基金立法工作,《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是至今中资机构在境外设立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主要依据。当时,由于社会、经济和法治各方面条件还不成熟,规范境内产业投资基金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迟迟未能登上历史舞台。13年后,由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溶入世界经济圈速度加快,国际私募基金加紧在华布局并窥视我国市场,加之正临席卷全球金融市场的次贷危机,产业投资基金立法工作再次全速启动。2008年7月28日,产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召开第五次工作会议研究起草《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事宜。[③]此次会议总结了我国产业投资基金十余年发展的经验,针对规范产业投资基金的难点和法律真空,明确了制订《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配套政策的主要工作任务,强调了进一步厘清产业基金的投资运作模式、产业基金和股权基金的概念和内涵等问题。会议决定成立“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起草小组”,同意管理办法起草要坚持“政府宏观指导和商业化运作相结合”、“适度监管和鼓励创新相结合”的原则:一是重在明确“设立条件”、“运作规则”;二是简化和规范“管理程序”;三是建立合格投资人和合格管理人制度;四是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监督作用;五是提出行业发展的配套政策。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