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管制内容和手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作为最重要的医疗保险管制机关,其管制内容涵盖了制度设计的的方方面面。笔者将其归纳如下:
首先是对于参保对象的管理,除了行政法规规定的参保对象外,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经常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推进参保对象以外的人群加入基本医疗保险。如农民工群体、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混合所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等。从内容上看,这些规定多属倡导性的文件,没有提供规范性的引导,将具体的扩大参保对象的方法委以各地规定,只是提倡地方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促进医保制度扩大覆盖面。从管制手段上看,下达指标是较为常用的一种手段。如在促进农民工加入医保的一个规定[8]中就附了全国各地2006年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指标,以人数来控制制度的落实进度。而如何保障这些指标的实现则采用传统的督促检查的方式。很显然,这些手段和执行方式仍是沿袭传统硬性的行政命令,依靠层级关系的权威和效力来达到目标。至于目标是否能有效地达成,根据报道,至2007年9月底,全国农民工参加工伤和医疗保险人数分别达到3447万人和2903万人,分别比2006年底增加910万人和536万人。[9]然而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至2006年底,中国的农民工总量已经接近1.32亿人。[10]由此可知,此项管制目标的达成不容乐观。
其次,是大力加强社保基金的征缴、营运和结算的管理。如《
国务院关于减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就具体规定了通过国有股减持的方式筹集社保资金的规则。而《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与《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就专门针对保费的征收作了全面的规定。保费的征集和社保基金的资本运作是保障医保制度顺利运行的根源。环顾世界各国的医疗保险制度,社保基金的收支不平衡往往对财政造成严重负担,而相应的整改措施也往往是风口浪尖的焦点,给政府带来很大压力。我国的保费征集制度目前以城镇职工为例,是以工资收入为基准,乘以一个固定的费率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而法规只对费率作了参考规定,如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左右,各地有权参照此标准作相应的规定。征收保费的监督则依靠执法成本的投入,通过稽核途径实现。从目前的模式来看,费率的设定和保费的征集都直接由主管部门设定,由于这两项内容涉及到个人基本权利的实现,制度设计上还应体现更多的参与途径。管制程序的设计直接影响到管制的成效。保费的征集中涉及用人单位负担和个人负担,用人单位又承担了代扣缴的义务,比起一味通过事后稽核检查的方式来督促保险费的缴纳,不如事前将用人单位和个人纳入费率制定的过程,以实现征缴的顺利实施。另外,将保费的缴纳与税收的优惠相挂钩等经济诱因也能达成顺利征集保费的良好收效,并降低行政执法的成本,达成管制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