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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独立审判原则和公开审判原则更好地实现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形象公正

  保障独立审判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根本前提
  独立审判,是指司法机关在审判各类案件时,根据自己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自主地做出裁判,不受任何外来的影响和干涉。独立审判原则不仅要求司法机关对外保持独立,避免遭受国家其它权利的侵犯,而且要求在法院内部保持独立,即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应当由审理该案的法官或合议庭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做出裁判,不受其他法官和法院行政工作人员的干涉。
  一、改革法院体制,保障独立审判。
  (一)、要确保独立审判,则必须理顺党与司法机关的领导关系,把党的领导作为独立审判的保证;理顺、完善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制度,为司法公正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理顺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监督关系,建立以审判为核心的司法体制。
  (二)、法官逐步实行垂直管理。要从根本上解决审判权行使地方化的问题,最佳办法是法官应当由中央实行垂直管理。在当前全国法院体制归中央垂直管理暂时难以做到的情况下,鉴于地方保护主义主要发生在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把地方法院法官的人事管理权提到省一级。
  (三)、法院经费逐步列入国家预算。充分的经费是实行法院独立审判的重要保障条件之一,在现行的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级管理,分灶吃饭”的体制下,实行“收支两条线”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民法院特别是贫困地区法院的经费保障问题。为了从体制上使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笔者认为人民法院的经费保障可以根据中央的财力情况,逐步列入国家预算。
  (四)、建立和完善法官保障制度。实行法官不可更换制,没有法定事由不得免职或者随意调动;落实法官工资制度,早日把法官的工资从行政工作人员的工资序列中分离出来,建立法官独立的工资序列;落实法官退休制度,对法官终身制进行可行性研究,以更好地保障法官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二、改革审判运行机制,保障独立审判。
  (一)、取消案件的汇报审批制,建立法官负责制。在审判实践中,由院长、庭长审批案件已成为一种习惯,形成法官只对审理案件的事实负责,如何适用法律进行判决则由院长、庭长“把关”,实际上实行的是首长负责制。这样,审与判脱离,很难保证案件质量,同时,也使法官产生一种依赖心理,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审理案件的水平很难提高。因此,要强化合议庭和法官的职责,在全面推行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制的基础上,废除院、庭长审批案件的制度,除合议庭依法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案件外,“其它案件一律由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审理并做出决定,院庭长个人不得改变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做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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