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我们也应重视学术“规劝”统治者的修辞学,我认为可以分为内在语言和外在语言两种,前者指对古代传统和革命传统的价值的现代提炼,例如和谐、民本,在规劝效果上较佳,后者指一种关于西方
宪法的规范语言,如自由、人权、宪政,其规劝效力有限,但大众启蒙的效果却可能很大。
总之,为了解决中国民族国家深度建构、国家统一以及促进现有政治进化之目的,主权理论引入中国宪法学完全具有正当性,但我们不要忘记“驯化君主”的隐喻,不要让主权在促进统一的同时妨碍民主化秩序的生成,这就需要我们重视研究中国的“主权符咒”。
(2)主权者与正当承诺及公平契约的关系问题
博丹在《主权论》中对主权者设定了第二种类型的“符咒”,即主权者受正当承诺和公平契约的束缚。我认为这里面同时包含了后世定型化的政治宪政主义和法律宪政主义的理论雏形。以中国
宪法状况为例,我认为作为主权者的执政党存在明显的“正当承诺”的特征,其文本表现区分为两次表述,第一次表述以党章和作为实质意义上党章修正案的党的报告(如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报告)为文本载体,其中承诺或规划了执政党对全国人民的关于幸福的积极责任,第二次表述是将第一次表述的实体内容
宪法化,此即中国
宪法的政治部分(以序言和总纲为甚)——这一部分
宪法的实施机制与规范前景可以归入“政治宪政主义”,这是目前阶段中国
宪法的主要生存状态。中国
宪法文本除了“正当承诺”之外,还包括重要的“公平契约”,即
宪法文本中规范性的内容,可以在司法的意义上得到适用,属于中国
宪法的法律部分,以国家机构条款和公民权利条款为典型——这一部分的制度实现可以归入“法律宪政主义”的范畴,这也是中国“
宪法司法化”的命题所指,但限于体制和阶段,目前处于“休眠”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