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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外国人投资法律制度研究

  投资者用物品投资可以避开东道国上述货币兑换损失,但可投资物品范围和先进程度有时会受到东道国的限制。但对东道而言,对物品进行作价却需要一定的管理经验。
  《缅甸联邦外国人投资法》明确规定了物品的范围包括“机器、设备、零部件、备件、仪器及确因需要而在国内得不到的用具等”,对用具的条件作了”确因需要而在国内得不到” 的限制但对机器、设备、零部件、备件、仪器的条件未具体规定另外,对所有允许投资物品的定价也没有严格地限定。
  3、无形资产。无形资产就是指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有关国际投资的”资源国际移动论”②就认为,各国对于技术、管理经验、原料来源等资源的需求差别,便产生了资本的国际流动①。很多国家吸引外国投资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引进外国先进的技术、管理及营销经验。
  投资者用无形资产进行投资,和用物品投资一样,可以避开因东道国外资法所规定而产生的货币兑换损失,但却面临东道国估价等的风险。对东道而言,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作价需要一定的管理经验。
  《缅甸联邦外国人投资法》规定的可投资的无形资产的范围包括:“经估价的许可经营、商标和专利权”和“专有技术”。对许可经营、商标和专利权要求“经估价”。
  4、许可经营权。由于国家对自然资源享有永久的主权,勘探、开发一国的自然资源是专属于国家的权利。外国的投资者在东道国从事于以自然资源为对象的投资活动时,要取得东道国政府的特别许可,只有取得东道国的特许权才有资格进行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等活动。《缅甸联邦外国人投资法》规定“外资”的范围包括:“经估价的许可经营权”,赋于获得许可经营权的外国投资者开发本国的矿产、石油与天然气、水力资源的开发。
  (二)缅甸对外商投资的最低金额规定
  按缅甸投资委员会的通知规定,投入缅甸的外国资金的最低额制造业为50万美元,服务项目为30万美元,实物、现金均可。目前,缅甸投资委员会许可的投资期限,是按投资额确定的。
  (三)关于外国投资的比例
  东道国对外国投资比例的规定,存在于外国投资者与东道举办的合营企业中,也存在于认购东道国企业的股票中和其他一些投资形式中。东道国对于外国投资比例的规定,体现了东道国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方向的控制,有助于促进外国资本溶于东道国经济运行轨道并发掘东道国本国的资本潜力。一般地讲,东道国对主要行业实行严格控制。
  对于外国投资的比例,各国规定不一,大体有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规定一个适用于国内一般行业的比例另一种形式是对不同的行业适用不同的比例。
  《缅甸外国人投资法》第六条规定,外国人与本国公民“……如果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不得少于总资金的35%”,第五条规定,”外国人可按100%的外资进行投资”。可见,缅甸外国人投资法虽然规定了投资比例,但这种比例是“最低投资额比例”,意在防止外国投资人“假投资”,没有体现出通过投资比例控制外国投资方向的意图,而且,所规定的投资比例适用于所有的投资项目。
  六、可投资的领域(外资准入政策)
  为对外国投资者提供更具体的指导,缅甸已发出的通知,列出允许外国投资的部门有:
  (1)农业。共两大类,包括普通种植业和园艺业的生产、加工及销售。
  (2)畜牧与渔业。共四大类,包括畜牧、渔业、饲料、添加剂及兽医用药等的生产、加工及销售。
  (3)林业。共四大类,包括柚木深加工、其他硬木深加工、其他林木的加工及销售等。
  (4)矿产。共三大类,包括非金属矿、大理石等的勘探、开采、加工及销售。
  (5)工业。共十一大类,包括食品、纺织品、日用品、家庭用品、皮革制品、运输设备、建材、纸张、化工及医药用品、钢铁及其他金属、机械设备的生产、加工及销售。
  (6)建筑业。共两大类,包括工程建筑及设备安装与调试。
  (7)运输与通讯。共三大类,包括陆路、内河、海运的运输业务及设备制造。
  (8)《国营经济企业法》第三条中的部分项目。
  (9)贸易、旅馆与旅游业。
  上述清单虽然算不上是一份全面的清单,但包括了除国有经济企业法(SEE LAW)所规定以外的其他大部分活动。而且,缅甸政府官员表示:如果外国投资者对通知中未规定的活动或对国有经济企业法中规定的活动感兴趣,可向缅甸投资委员会提出申请,说明他们对此有兴趣以及进行此项活动对缅甸和投资者双方都有益的理由。如果缅甸投资委员会满意地认为,所建议的活动确实对国家有利,它会将此申请提交贸易理事会和内阁审批。
  缅甸对投资于资源型重大投资项目、资源出口增值型项目和劳动密集出口型项目的外国人给予优先地位。目前缅甸非常欢迎对农业、农业加工业、制造业、家具业、旅馆、旅游业、矿业、及化工业前往投资设厂,以建立外销导向的出口产业。
  七、外国投资者投资时可采用的组织形式
  缅甸现有经营形式为:个人所有经营者、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私营公司、外资公司、公有公司和咨询公司等。
  外国投资法允许外商投资活动既可以独资形式,也可同缅方个人、私人公司、合作组织或国有企业进行合资。在所有合资企业中,外方的最低股份为总股份的35%。允许用BOT方式进行饭店和房地产项目,而对于自然资源勘探开采项目允许采用生产分摊合同方式(Production Sharing Contract)进行。
  八、外商在缅甸投资的法律涉及的文书
  根据《缅甸外国人投资法》及《缅甸外国人投资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外国人在缅甸投资可能会涉及到以下法律文书:
  1、项目经济可行性报告。项目经济可行性报告的内容是对建议项目的经济合理性作出的详细计算,外国人在缅甸投资设立的所有类型的企业均要在设立申请时都需要提交。
  2、合同草案。如是外商独资企业,需要提交同负责项目顺利实施的国家组织所签定的合同草案如是合资企业,需要提交合资双方签定的合同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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