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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尔斯·比尔德及其宪法学研究

  针对这些人的观点,比尔德毫不含糊地指出费城制宪会议的代表是迫于达成一致,并尽可能减少宪法批准过程中的争论,故意掩盖了他们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法官具有宣布议会法案无效——权力。为证明这种论断决非空穴来风,比尔德通过详细而又全面地分析了制宪会议代表们的各种论述,并大段地将他们的原话引用过来,让事实说话,来证明这55个代表,以及一些在宪法批准过程中发挥重要影响的人物,多数是支持,至少是认可司法审查权的。他们对司法权的理解,或者说他们脑海中美国宪法第三条中规定的司法权就是当然包含了司法审查议会立法合宪性的权力。
  与研究最高法院方面的其他激进作家一样,比尔德把社会学和法学作为其智识来源,不是把宪法当作神谕,而是将其当作一份“政治遗嘱”来看待。根据比尔德的观点,法官顺从人性的情感和弱点来解释宪法是可以理解的。因此,比尔德认为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阐明的理由,不是什么伟大的创造,而恰恰是源自马歇尔对宪法设计者原意的透彻了解,紧紧把握了宪法设计者的原意,也是紧扣宪法的精神内涵。这种研究为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提供了正当性理由。但并不能彻底解决司法审查的反多数难题。直到两百多年后的今天,还有不计其数的法律学者承前继后地投入到司法审查的正当性以及适度性的研究当中,并已有“足以装下一个图书馆”的研究成果来讨论这一问题。也许,本来这就是一个没有终极答案的争论。
  三、“美国宪法的一个经济解释”
  当然,比尔德在宪法方面影响最大的著作,当属《美国宪法的一个经济解释》(1913),以及他随后撰写的《杰弗逊主义民主的经济起源》(1915,1965年第二次印刷)和《政治学的经济基础》(1922)都是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关注政治问题。尤其是《美国宪法的一个经济解释》,通过对制宪会议代表所依附经济利益的研究,明确指出宪法设计者不是根据政治原则,也不是关心公共的善,而是挂念着自己的“钱袋”,是自身经济利益驱使的产物。这种研究直接“捣向”美国长期以来对“半人半神”式宪法设计者的顶礼膜拜。当时,正好哈佛大学的罗斯科·庞德以及其他一些“法律现实主义者”批评最高法院推翻了一些与财产权相冲突的大众立法。比尔德认为宪法本身就表明了保护私人财产权者的胜利。对此,比尔德提出三点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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