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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变迁下的中国反垄断三十年法制沿革

  1、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后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该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五章33条,着重明确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然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在立法思想、价值功能、规范方式、调整对象、惩处措施等方面均有差异。由于我国金融业一直以来受国家高度控制,所以金融业的不正当竞争鲜有发生,即使有发生,也主要集中于非国有金融机构。
  2、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后简称《价格法》)并于1998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七章48条,强调了定价及价格监管问题。该法第47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范围、标准。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由此可见对于金融业的定价,《价格法》采取除外条款的形式,豁免了利率、汇率、保费、证券及期货价格的定价和监管。
  3、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后简称《招标投标法》)并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六章68条,规范了招标、投标以及最终中标的整个规范。该法第67条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可见,在金融领域方面,其仅指出了涉外项目的招投标处理方式,但在银团贷款为代表的金融业招投标的具体规范方面却是空白。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竞争重要价值之一的消费者福利实现宜纳入竞争性立法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并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八章55条,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础性规范,主要明确了消费者的基本概念、九项权利和实现消费者权益的制度体系,但未能充分考虑到金融业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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