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管理员未经学生同意擅自持有钥匙开门进房,甚至进而私自取走或者翻看学生物品,这都与
宪法规定的住宅自由和住宅权益严重相悖,与依法治校的现代校园治理方式大相径庭。易言之,大学生宿舍尽管属于“公寓”,校方作为产权方有权依法照章行使管理权,但管理的公共性并不意味着学生没有了“私”的空间。学生的隐私权、财产权等并不能因为住在“公寓”而自然消失。所以,我以为,学校在管理学生公寓时,应该切实尊重学生的私权,以真正体现现代高校公寓化管理的新特色、新风尚。当然,作为校方的管理权所受到的限制并非全然或者绝对,当遇到紧急情况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必须进入时,当发生责任豁免之效。因为在这些情况下,大都是出于公共利益之维护,与保护私益并不必然冲突。
《
高等教育法》第
53条第2款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高教法的这一规定为大学生宿舍的依法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学生的合法权益包括住宅权益。同时,作为学生也应该正当行使住宅自由,遵守合约,诚如该法第53条第1款所告知读者的那样:“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文章接近尾声,无聊之余不经意搜索到一篇题为《大学生自由宪章》的搞笑贴,里面有一条款,赫然写道:学生在课堂上有说“我不知道”或“I don’t know”等表达同等意思的句子的权利。再往下看,则醒目宣告:“学生的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管理员、校领导及其他任何人未经有关部门授权不得没收‘热得快’、电饭锅等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流通之物品”。“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私闯学生宿舍”。如果第一句是全调侃,第二句是稍嫌啰索的半调侃,那么,第三句则完全可以写进
高等教育法,如果法律修正实在来不及,但先尝试写进高校学生宿舍管理规章,我倒认为完全够格。
可惜的是,在我所能搜索到的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中,竟然没有一家高校尝试过。这么说来,将“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私闯学生宿舍”写入大学生宿舍管理规章,需要起草者鼓足勇气。当然,我更想说的是,也需要拍板者改变观念。
2008年10月23日深夜于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