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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旧条文——漫谈法律修订的方法

  再看1998年的运输法改革,这是对于商法典第四编第四章进行的修订,它将原来支离破碎的运输法,加以整合统一规定到商法典第四编中,但是对于那些(实际上是很少数的)保留下的条文,多是不动编号顺序,在新增条文上另行编号的办法。根本就没有影响到后边第五篇海商的条文顺序,当然也更不会对前面商法典第四编第四章以前的条文造成冲击。
  立法者如果每每总是从其炉灶,对于司法实践实际上是很痛苦的事情。相信有实务经验的朋友会有类似的感受。比我国如合同法121条规定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债务人要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到现在也有近十年的时间了,实务中积累了很多对本条的解释和相关的案例。如果大家对合同法比较熟,一讲起121条第一句,就知道说的是债务人要对通常事变负责。有一天合同法突然修改了,或者说民法典出台了,那这个条文肯定不知道成了第几条了,对于我们实际上是很致命的。
  我们的法律教育还远未让我们对于某一部重要的法律条文熟道如数家珍的地步,大家都懵懵懂懂,似乎改了就改了。当时这是实际上是法治的大忌、法律人的大忌,也各学法律的怎么可以不知道言论、集会权规定在宪法哪一条,怎么可以能够不知道合同法六十条第二款说的是诚实信用原则。
  这实际上只是说明了我们的法律教育的失败,因为大家对于条文没有体认,对于大家吃饭的家伙体验不深。孰不知,只有概念法学昌盛,法律人才不再边缘,法治才有希望!
  不要因为是过渡时期,而放弃长久的企划。对于立法这样的大计,更要有一种长久的目光。所以,我们郑重地提请您,尊贵的立法者,请认真地对待原来的“条文”,请更多的从司法者的角度思考法律修改的问题,敬畏旧条文。唯有如此,方能节省立法和司法的成本,减少浪费,这才是一种切实有效的加速立法进程的途径。
  只有包括立法者在内的社会公民敬畏法律,法治的伟业方能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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