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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有权隐藏或删除博客文章吗?——与刘晓原律师商榷

  二、刘律师与搜狐公司之间的纠纷应依照双方之间的合同进行处理。
  2007年8月16日,因文章被隐藏锁定,刘律师状告过搜狐一次,最后以刘律师的败诉而告终。我看了一下法院的裁定书,了解到法院判决刘律师败诉的主要理由是“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该说,宣武区法院的裁定仅仅用这样一句话胡乱搪塞和应付差事是不对的,有“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之嫌疑。但是,从法理的角度看,法院的判决又是正确的:宪法性法律关系确实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之内,更不是基层法院可以受理或者审判的。
  这样一来,确定刘律师与搜狐公司之间谁是谁非的标准就只剩下双方之间的民事合同了。据刘律师自己说:2006年2月25日,他在搜狐网注册了一个实名博客。按照搜狐博客的管理规定,注册时原告在网上签订了被告制定的格式协议,即“搜狐博客用户发布信息协议”。这个协议,应该是确定刘律师与搜狐公司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标准和根据。
  2007年11月,刘晓原律师曾经对记者指出,其在搜狐网上注册博客后,双方就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他享有在自己博客上发表文章,与博友进行相互交流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不违反搜狐网管理规定的义务。只要他的博文内容,没有违反搜狐网的管理规定,搜狐网就没有权利将他的博文锁定,不让他的文章公开发布。他还认为,发表在博客中的上述九篇博文,内容既不反动,也不黄色,完全符合搜狐网制定的“搜狐博客用户发布信息协议”规定。因此,搜狐网未经他同意就将博文锁定,不让显示在博客页面上,明显构成了违约。为维护原告在博客上公开发表文章的权利,特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发表博文的权利。
  为此,我搜索了搜狐公司与刘律师之间订立的“搜狐博客用户发布信息协议”,发现其中有这样的约定:
  “鉴于网络服务的特殊性,搜狐有权随时变更或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网络服务,不需对用户或第三方负责。”
  “搜狐不对用户所发布信息的删除或储存失败承担任何责任。搜狐有权判定用户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搜狐服务条款的要求,如果用户违背了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服务条款的规定,搜狐有中断对其提供服务的权利。”
  免责声明:“用户同意对搜狐网络服务的使用承担全部风险,并对因其使用搜狐网络服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承担全部风险,搜狐对用户不作任何类型的担保,也不承担任何责任。搜狐不担保网络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网络服务不会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准确性都不作担保。
  上述约定,有些霸王合同的意思。但是,首先是基于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的原则,双方是在平等的地位上签订上述协议的,所以刘律师有义务按照协议条款办事,尊重搜狐单方面隐藏或者删除其言论的民事权利,这是由“搜狐有权判定用户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搜狐服务条款的要求”这一条款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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