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沪证券交易所新股票上市规则解读
蔡奕
【全文】
深沪证券交易所于2008年9月5日分别发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稿)》,并于10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是深沪证券交易所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的基础上,根据《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协调下,结合《
企业破产法》、新会计准则颁布以及全流通背景下的市场特点和暴露出来的问题,对《股票上市规则》进行的第六次修订和完善。
一、扩大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首先,为顺应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发展趋势,本次修订调整了规则的适用范围,深沪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均在总则部分增加了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境内交易所上市的规定,从而给境外公司到境内交易所上市预留了空间。
其次,根据《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为上市公司提供的证券服务纳入了监管范畴。如在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工作中,区分了会计责任(上市公司)和审计责任(中介机构),避免因注册会计师的不尽职影响公司法定披露义务的履行。
二、规范信息披露与董秘制度
新《上市规则》梳理了信息披露理念,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性质进行了具体诠释。尤其强化了公平披露理念,以遏制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具体包括禁止上市公司及有关人员以接受调研采访或通过博客论坛等方式泄漏内幕信息,要求公司在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重大敏感信息的均应及时报告并公告,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