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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沪证券交易所新股票上市规则解读

  新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36个月内,经交易所同意,可以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或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法人中转让所持股份。为适应全流通市场发展的需要,对于在发行人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前十二个月内以增资扩股方式认购股份的持有人,要求其承诺不予转让的期限由36个月缩短至12个月。
  原上市规则规定的36个月锁定期过于绝对,不适应全流通市场的需求,也不符合国际通常规范。可能造成国内新上市公司流通比例过低、限售期较长的情况,进而导致新股首日定价偏高,也加大了未来跌破发行价的概率。上市规则修改的目的之一就是希望改善绝对过长锁定期所导致的不合理现象。
  新上市规则对股票停牌制度也做了修改:取消年度报告、业绩预告等重大事项一小时例行停牌,突出披露不及时、涉嫌违法违规、股价异动等异常警示性停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与对称性,增加交易所盘中停牌措施,以强化信息披露与市场交易的联动监管;遏制长期停牌,要求公司在连续停牌期间,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未能复牌的原因。 此举有助于提升市场效率,震慑市场违规行为,并对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产生积极的作用。
  五、增加退市、破产、股权激励等相关规定
  新《上市规则》明确了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具体情形为连续20个交易日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25%,4亿元股本以上的则不能低于10%。在制度设计上给予1+6+6的宽限期:允许公司在股权分布不符合条件被停牌后的1个月内提出解决方案,在其后的6个月内以*ST交易方式改善公司股权分布情况;如果6个月期满仍不能改善的,公司将被暂停上市;在暂停上市后,该公司还可在6个月内通过协议转让等其他方式来解决股权问题。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和《企业破产法》的正式实施,上市公司破产事件尤其是重整案件相对增多,破产案件不再限于暂停上市公司而较多出现于交易状态的公司,由此带来了破产事件中不同环节的信息披露如何要求、股票交易停复牌的安排、披露责任人是管理人还是公司董事会等等问题,破产情况趋于复杂化。为此,本次修订针对现行规则破产规定单一薄弱的现象,修订和完善了破产规定:统一在法院受理的时点起对相关公司股票采取退市风险警示处置;鉴于破产过程中不确定因素过多,在交易安排上考虑给予一定*ST交易时间(20个交易日)充分释放风险后即对公司股票进行停牌,直至相关情况明朗;对破产公司的信息披露时点和披露内容进行具体规定,并区分不同管理人模式,对信息披露义务主体和责任作出明确要求。
  关于股权激励,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股权激励计划不同阶段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和相应程序。此外,要求公司在刊登股权激励计划公告时,应同时在交易所网站详细披露激励对象姓名、职务(岗位)、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的数量等信息。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和中介机构要尽职核实股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情况,从公司内部和外部加强对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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