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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制度表达

人权的制度表达


刘红臻


【摘要】人权的制度表达实为以一套逻辑化和实证化的权利运行机制贯彻和推行一定的人权观念和人权理论。实证化的人权形态主要包括: 作为自由主义人权观制度化表达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作为社群主义人权观制度化表达的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 以及作为人权制度新进展的发展权和环境权。
【关键词】人权;人权的制度化表达;人权观念
【全文】
  一、从人权观念到实证权利: 人权制度化表达的实质与机理
  人权,意谓“人之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1]就其概念内核,人权直接指称道德权利和应有权利。[2]就其证成依据和实质内容,人权承载着并型构于某种以人性假定为基点的人权观念。就其落实与现实享有,人权须经由制度化中介的表达和确认,即道德性和应然性权利主张向实证权利的转化。[3]
  由此,人权的制度表达,构成内在权利要求的涌动出口和外在权利实现的参照指针,并表现为特定的人权观念支配下,具体权利形式在相关文本或习惯中的宣告或隐含、权利享有主体和义务承担主体的指认、权利义务核心内容的明确、权利实施机制(机构和程序) 的确立及其规范性和约束力的获得和保障。简言之,人权的制度表达无非以一套逻辑化和实证化的权利运行机制贯彻和推行一定的人权观念和人权理论。在外观性状上,人权的制度表达设定了特定样式的法律关系、社会秩序、政治结构和利益格局;在内在机理上,人权的制度表达连接着对于人类本性和社会本质的认知和沉思,通约着自然、经济、社会等特定的人类生存境况,演绎着特定的文化传统、意识形态和价值诉求。人既作为社会性和文化性的存在又作为类的存在,决定了道德和人权观的多样性及其最低限度的普遍性,[4]进而决定了人权制度表达的特殊性和可能达到的统一性。
  特定时空背景下,自由主义人权观和社群主义人权观应运而生及其相互对抗和妥协,必然投射为国内和国际双重层面上人权制度化表达的相应格局和态势。例如,以自然法和功利主义为基础的自由主义人权观,在有限政府和法治框架内强调个体性基调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以社会连带理论为基础的社群主义人权观则在政府职能的扩张性体制中侧重公共性基调的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连接不同语境规定性的各人权观念间及其与各实证化人权形态间的此种紧张与对应关系,集中体现于被称为“世界人权宪章”的《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权利公约》中。三个规范性文件以尽可能精妙的机制载列了人类最低限度的普遍权利和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
  以该类规范性文件为范本,制度化的人权形态,依其性质,可分为强调国家作为性义务的积极权利和强调国家不作为性义务的消极权利; 依其主体,可分为个体人权和集体人权; 依其内容,可分为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 依其发展阶段,可分为第一代人权、第二代人权和第三代人权。所做诸类型学划分,虽学理上多存歧异,却为权利形式及其相应人权观念内在性状和气质的揭示提供了视角和工具。
  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自由主义人权观的制度化
  基于对人类尊严和价值的关怀,该类权利在最底线和最直接的程度上确认和保障人作为生命存在应当得到尊重和不被损及的身体和精神完整性及其作为社会存在所固含的政治自由和平等。该类权利是古典时期自由主义经典人权观的制度化表达,被称为第一代人权。其强调人权的自由价值,属消极人权(强调免受干涉性和国家的不作为性) 和个体人权(反对以集体行动的名义施加限制)。在此权利框架内,国家获得“夜警国家”的职能设定,除对于权利保护承担即时性义务外,权力控制得到强调,权力侵害倾向受到戒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制度化在整个权利体系中最为成熟和充分。
  (一)生命权
  人人固有生命权。生命权是所有人权的基础,是最高人权,法律应保护任何人的生命不受任意剥夺,即使在社会紧急状态下亦不得对该权利加以克减。
  就其本性,生命权是一项公民权,同时不可避免地与经济和社会权利相依存和重叠。生命权的内容,包括狭义上生命存在的不被任意剥夺,以及广义上生命维系对最低限度的食物、教育和医疗卫生等相关条件的物质要求。
  相应,国家承担即时性和渐进性义务,确保公民的生命权。一方面,应当采取立即性措施,不仅防止和惩罚剥夺生命的犯罪行为,而且对国家当局剥夺公民生命的各种可能情况加以约束和限制,反对以违背合法性、可预见性、合理性和相称性的方式任意剥夺生命权。另一方面,应当采取尽可能的积极措施,改善和提高基本生存条件,例如,根除营养不良、消灭流行病、监督食品和药品、控制犯罪和滥用毒品以减少婴儿死亡率和提高平均寿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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