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调资源、经济、环境和人口协调发展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为环境保护和人权保护的联袂奠定了基础。作为人权的环境权,标志着环境保护的提升和人权制度化的新进展。同时,作为第三代人权的环境权,秉承着与发展权类似的权利属性(个体人权兼集体人权)和制度化性状(实证性的谋求、人权地位的论证、构成要件的廓清)。尽管环保主义者对于人权积极分子给予人类凌驾于其他物种和生态进化过程之上的优先权持怀疑态度,而人权积极分子曾经批评环保运动在寻求保护生态、有限的自然资源时漠视了直接的人类需求,此种分歧并未阻止环保视角与人权视角向对方领域的交互投射。一方面,环境保护可以被当作是实现人权标准的一种手段,可靠、有效的环保系统的建立有助于保证未来人类及直接依靠自然资源生活的人们的福利。另一方面,对人权的法律保护是实现保持和保护环境目标的一个有效方法,第一代和第二代人权充分实施有助于构架起尊重环保要求的社会和政治秩序。尽管现存人权体系暗含诸多相关内容可通过对其充分利用和扩大解释达到环保目的,例如生命和财产权、信息自由权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可以通过对过程和参与的保证来对环保做出贡献,而健康权、适当生活水准权、工作权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主要通过确立有关人类福利的实质性标准来完成此一任务,但因其间接性和缺乏准确性而无力完全胜任急迫的环保任务。鉴于环境问题对人类生活健全和尊严的严重影响,有必要确立一项新的人权,即环境权,以确保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体面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义务。
环境权,作为正在走向实证化和制度化的新型权利,其主体包括个人、法人、国家和全人类。其内容包括程序性权利和实质性权利。其中,程序性权利主要包括消息权(提前被告知环境危险的权利、对环境事项进行决策的权利、环境影响评估的权利等)、法律救济的权利(便利公共利益诉讼的扩展的参与权、遭受环境损害是获得有效赔偿的权利等); 实质性权利主要包括个人的日照权、通风权、安宁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观赏权等,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无害使用权、废物排放权等,以及国家的环境处理权、环境监督权等。
环境权,作为环境保护的人权方法,在其功能履行上各有优缺点。其优点包括: 是一种在理论上不受游说和交易为特征的官僚决策过程影响的权利,能够超越贪欲和短期性;在程序方面(例如在其他救济失败的地方采取补救措施)能够提供一条通向正义的途径,而这正是官僚的条例和侵权法所不能提供的;可以激励环境问题上的政治主动精神;能够在法律判决的同一框架内从理论上薄地方的、国内的和国际的问题联系起来; 随着问题和情况的变化,能够对权利的一般性表达创造性地加以解释等。而其局限性表现为对于技术性环境管理问题的无能为力;不能调整构成大多数环境破坏的基础的政治经济关系;权利,尤其是程序性权利,亦被富足群体和虚伪的环境主义者用来保护其享有特权的生活质量,并对易受环境危害的人群施加更多的环境成本; 已权利为基础的诉讼可能会替代其他形式的法律救济等。
【注释】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参见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10页。 参见 A.J.M. 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53页。 基于事实和逻辑的纯粹直线型的人权演进发展史可以在理论抽象中简单地描述为:人(人权事实) →人权意识→人权观念→人权学说→人权理论→人权的实证化规范、制度与组织→人权的现实实现。参见张文显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第310页。 参见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57-153页; 张文显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理论、方法和前沿》,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08-310页。 See Nowak ,UN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 , CCPR Commentary , N. P. Engel Publisher , 1993,pp.158-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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