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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问中推进探索——我国正当法律程序正当应用之考察与反思

  2.和谐司法理念
  和谐司法对刑事审判来讲,就是用和的方法解决社会矛盾;用和的方式解决定罪量刑;用和的方式修补、恢复因犯罪而遭损害的和谐社会关系。树立和谐的司法理念,有利于司法人员对人权的重视和保障;有利于更加注重程序公正和证据规则;有利于贯彻执行“疑罪从无”、“一事不再理”、“程序平等”等正当性程序之规定。
  3.以人为本的思想
  以人为本的思想,在刑事审判中主要是指刑事审判以享有权利的个人作为主体,把人作为正当法律程序运用的基本出发点和着眼点。简言之,就是在刑事审判中,尊重个人的自由、权利、和人格尊严,特别是尊重那些权利最易被抹煞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法律必须把自己的目光平稳地固定在它的主体问题即人的身上”。[23]以人为本意识的树立是我们依法治国的社会大背景下的必然要求,是现代正当法律程序的本质特征。
  4.司法公正理念
  罗尔斯旗帜鲜明的指出:“正义即平等”[24]由此笔者也可这样认为:司法公正既是司法平等。尽管“现在的社会,无论从哪一方面看,除了平等的信条外,再没有别的基础”。[25]但是司法平等不是千篇一律的平等,应是有所区别的平等。“对一切人的不加区别的平等就等于不平等,两方面都会使公民之间充满争吵。”[26]
  与正当法律程序相关的理念还有许多,笔者不再一一赘述。但是有一点仍有必要强调:正当法律程序相关的诉讼理念的树立,尤其是审判者的这些诉讼理念的内化,决定了这一程序制度的顺利启动与推行。否则任何的改革和倡导都必是枉然。
  (二)正当法律程序制度的建构与完善
  如果说正确的思想理念的树立是正当法律程序正当应用的“软件”建设,那么科学的正当法律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则是该制度正当应用的“硬件”建设。我们在大胆借鉴西方正当法律程序制度的同时,当前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正当程序运用的监督保障制度
  所谓“程序监督保障委员会”制度,就是指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就侦察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及司法审判人员在刑事侦察、控诉、审判活动中就程序遵行的正当性与否,而向人民法院专门设立(或另成立一监督保障机关)的“程序监督保障委员会”提请审查确认的程序制度。此外,司法机关相互之间对程序的正当性遵行与否的异议也可以向该委员会提出由该委员会确认。
  这一机构应当从参与案件流转过程的审判业务部门分离出来,成为一独立的专门机构并超然审判业务部门之外。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主要由人民陪审员、当事人及其律师,此外还包括法院部分审判委员会的成员及其他非本案审理法官组成。当然,这种程序监督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审判规律且有利于审判,有利于程序的遵守执行,不同于传统的院长管庭长,庭长管审判长的行政化监管方式。另外这种监督也不能仅是一种事后监督,而应当是一种全过程的监督。
  2.程序违法责任的惩戒追究制度
  违反程序法的程序性责任惩戒追究制度的建立,是所有追求正当法律程序国家的必然选择。违反程序法的程序性责任追究制度,不但在正当法律程序的发源地英美国家早已建立,而且大陆法系中的许多国家也都确立了该种制度。使得那些程序性违法行为的警察、检察官和法官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特别是程序性责任后果。[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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