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中已有初步尝试并取得良好的效果,但是规定仍较为零星散乱且缺乏程序性责任的制裁规定。[28]同时所确立的规则还较多缺少程序性责任规定,如引诱、威胁、欺骗等方式取得证据、证言的情形、违反刑讯逼供所得的证据等情形未规定制裁措施。更未规定法官对这些非法证据的采信是否担当责任以及担当何种责任。
3.构建审判案件质量管理体制
具体讲由法院的独立机构(部门)采取一定的方法手段,对各类案件的审判行为、办理流程及由此产生的社会关系进行规范、组织、协调和控制的一系列活动。目的在法院内部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提供信息帮助,于外部创建良好的环境以利于其独立审判更大程度的提高审判效益。有一点需要强调,这种案件质量监管机制不是以管理者身份出现,不可干预办案,对法官来讲其在审判前审判中只是服务者、督促者,在审判后则通过当事人的满意度对案件质量进行评估,对违反程序规定之处及时纠正。
此外,正当法律程序的非正当运用,还涉及其他一系列问题,如司法腐败、审判方式落后、证据制度的鄙陋、证明责任的分配不合理、律师援助缺位、陪审员制度亟待完善等。冤假错案的不断出现都与这些问题息息相关,但是限于篇幅,同时又有些超出本文讨论范围,在此不再赘述。
结 语:正当法律程序正当应用,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正当法律程序对审判者来讲是一种权力,对当事人及其他公民来讲是一种权利。以权利制约权力是人类法治文明不变的定律。我们要保护被害人及社会的利益,同时也要尊重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利,这两项权利都是对司法权的一种制约,也都是对正当法律程序使用者的制约。正如丹宁勋爵所言“保护自己本身不受犯罪分子危害的手段一旦被滥用,任何暴政都要甘拜下风。”[29]也就是说,法律尤其是正当程序要正当运用,不可滥用。同时也要求国家在追诉犯罪时,其权力应当保持在适当地限度内,以使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保持适度的张力。正是基于这样的要求,正当法律程序本身变设计出“回避制度”、“沉默权”、“非法证据排除”、“禁止双重危险”、“获取公开及时审判权”等许多有利于保障人权、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的规则。
总之,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正当法律程序理念,认真对待正当法律程序的使用权,积极推进我国法律程序的改革,维护实现公平正义维护司法权威,从而构建和谐的司法局面,推进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建设,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项重大使命,我们要做的还很多很多。最后借用伟人的名言来勉励我们这些为正义、为人权而坚守正当程序的审判勇士:
路漫漫兮 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30]
在沉重的痛苦中要 拿出勇气
对于流泪的无辜者要 加以援助,
已经发出的誓言要 永远遵守,
要实事求是对待敌人和朋友,
在国王的驾前要 保持男子的尊严
让欺瞒之徒趋于毁灭。[31]
胆小的法官啊,
让正义也鼓起你们的勇气,
吹散心中惧怕的乌云吧。
圣灵在保佑你们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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