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健全预防机制,努力提高审判质量,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
(三)拓宽其他纠纷解决渠道,分流涉诉信访
首先,扩大法院调解的范围,重视庭前调解机制的构建,使作为“东方经验”的法院调解功能得到进一步发挥,在有条件的法院建庭前调解庭,使调审相对分离;同时选派经验丰富的人员担任调解员,把握好中立性原则,使庭前调解较好发挥庭前过滤器作用,从而使涉诉信访减少发生。[31]其次,完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许多纠纷解决机构工会、消费者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各种行业协会、仲裁机构,都起到了调处纠纷,化解矛盾,减缓讼累的作用。同时承认公民在私法上的自力救济,使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并行不悖,最终建立健全以司法为主导的全方位、多渠道的纠纷解决和权利救济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涉诉上访的发生。
结语 认真对待涉诉上访者的权利,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任何司法活动都有不和谐之处,任何社会都有一定问题。但是只要我们认识到这种不和谐,认真对待这种不和谐,便能够找到恢复和谐与秩序之契机。有问题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对问题视而不见、对问题避重就轻的分析。对于涉诉信访有什么可怕的呢?涉诉信访的数字居高不下不过是告诉我们:我们的司法不够和谐、社会不够和谐;社会制度需要不断改革、司法审判制度需要不断完善;我们的程序不够正当、程序的遵守不够正当;法律权利的享有者没有认真得到这种权利。认真对待涉诉信访者的权利,积极推进我国司法制度、信访制度的改革,从而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一项重大使命。
【注释】作者简介:刘来双,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兰州大学法律硕士,发表多篇小小说、论文、杂文。
肖扬:《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7年3月13日日在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大五次会议上。
肖扬:《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06年3月11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参见: 新华网http://news.163.com/07/0313/17/39G05B0M000120GU.
4 2005年颁布的《国务院
信访条例》,第
2条。
笔者注:现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往往指这一层含义。
2005年颁布的《国务院
信访条例》,第
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