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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视角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四、诉讼时效的终止日期 


  

  《民法通则》第154条规定了期间的计算: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1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1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1天;期间的最后1天的截止时间为24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但是,如何确定期间的最后1天,《民法通则》并未提及,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这方面的司法解释,这是一个可能引起争议的问题,在实践当中操作很混乱。例如在本案中,如果法院认为原告B公司于1999年9月24日知道债权受到了侵害,于2001年9月25日起诉,那么,B公司是否丧失了时效利益? 


  

  时效期间的计算有两种方法,一种称为自然计算法,一种称为历法计算法。从各国民法立法例来看,原则上自然计算法针对以“时”为单位的期间,计算“时”的自然数。例如,某事在上午8时发生,如果有12小时期间,那么应从八时向后数12小时,终止时刻为下午8时整。历法计算法针对以“日”、“月”、“年”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以公历历法上日、月、年为期间的日、月、年。例如,3日的期间是从某日的零时到第3日的24时,一个月的期间是从本月的某日零时到下月的相应日零时,一年的期间则是从本年某月某日零时到下一年相应日的零时。从本案来说,首先按《民法通则》第154条第2款规定,(民法所称的期间)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1天开始计算;B公司从1999年9月24日知道债权受到了侵害,当天不计入,则诉讼时效从1999年9月25日0时起算,按照历法计算,两年时效的终期应该是2001年9月25日0时或2001年9月24日24时。所以,B公司于2001年9月25日起诉的时候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我国唯一规定期间的终止的法律文件是国务院颁布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6条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第一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一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一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从《实施细则》的规定来看,期间终止的“对应日”对应的到底是不计入期间的“第一日”还是期间的“起算日”是不明确的。如果是不计入期间的“第一日”,那就正是历法计算法,而如果是期间的“起算日”的对应日,则和历法计算法有区别:比历法计算法多一天。另外,什么是“届满日”也不好确定,是在这一天刚开始时效就终止了,还是这一天结束时时效才终止?虽然《实施细则》是行政法规而不是法律,规定的也不是诉讼时效,但同样也是民法范围内的期间计算问题,本应可以为诉讼时效的终止提供参考,实际上却使这个问题的解决更加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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