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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上利益衡量之研究

  

  参、问题之所在 


  

  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得否予以利益衡量?本文拟自下列两点加以讨论: 


  

  (一)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究竟可否衡量? 


  

  (二)倘若可以,应以何种方法为无恣意之衡量? 


  

  一、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之衡量可能性 


  

  对于此一问题,学者间提出「本质相异之各种利益,其如何作衡量」之疑问。然此所谓「本质相异」究何所指? 


  

  自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之属性观之,的确并非不得视为具有对照之性质。个人权利乃属规范性之存在,而公共利益系事实上之存在。然此差异(正确言之,乃视为有差异)可否评价为奥平氏所谓「本质上之差异」?而得否作为不能衡量之依据?乃是主要讨论之处。亦即关于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倘排除事实性(叙述性)之理由,纯以义务论(当为论)之理构成论证,两者即无法得出「本质上相异」之处,学说所主张不能衡量之论据,即失其意义。 


  

  至于不能衡量之第二个论点,以「人权绝对论」为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不可衡量之立论,系以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乃概念上或规范上之关系,在理论上所归结出之见解。就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之关系而言,其问题在于:一、后者是否为前者而存在(目的手段之关系)?因此,后者之规范意义可否完全还原为前者。二、两者是否表示为词语互替之同法现象(同一性关系)? 


  

  倘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具此等关系之特性,其利益衡量乃属不能。盖衡量系以「对立之冲突」成立为前提之概念,故两者之关系必须具有冲突之盖然性,而明确地相互独立(独立关系)。 


  

  二、无恣意之衡量方法 


  

  如前所述,宪法学说强烈倾向将利益衡量视为违宪审查方法论的一种形态,亦即以为判断基准,然并非基于法解释之观点。准此,利益衡量不必然视为法解释,其不过系数个判断基准,违宪审查者所得选择使用之技术而已。 


  

  在此观点下,正确评价利益衡量论之意义十分困难。在作法之解释时,利益衡量乃事所必然。而讨利益衡量时,应侧重以下三点: 


  

  (一)何谓利益衡量? 


  

  (二)如何确保利益衡量之合理性(如何排除衡量者之恣意)? 


  

  (三)主张个人权利者与主张公共利益者间,何者应负论证之责? 


  

  肆、概念论与规范论 


  

  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之关系究为如何?以及应为如何?是一个至今争议不断的问题。将此一问题若置于规范论及概念论之层次探讨,在规范论上问题之层次,乃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之关系应为如何?以及何种关系适合于规范之问题。本文既将法规范侧重于宪法规范上,故对于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之关系,应作如何之理解?以及与宪法秩序之关系,如何始认为是规范适当?乃是问题之所在。 


  

  其次在概念论上,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系有争议之概念,其见解因人而异。二者之概念既不明确,其关系自无法确定。 


  

  规范论上之争论与概念论上之争论,应注意二者形式上之差异。在规范论上,系探讨「正确」与否之问题。而在概念论上,正确与否并非问题所在,是否「可能」方是问题之重心。 


  

  伍、个人权利之概念 


  

  向来法理论将「权利」视为一法现象,而依德国学者Alexy之见解,可将其整理分割成三个构造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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