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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上利益衡量之研究

  

  「非分配特性」虽系「公共利益」的第一个构成要素,但并非决定性之构成要素。例如空气污染、交通堵塞等「恶害」,亦具有「非分配特性」。因此,必须探究某事是否具有所谓「财」之意义。Alexy为解决上述问题,拟定下列三个研究方向: 


  

  (一)此「财」为团体构成员带来「利益」,故为「公共利益」。 


  

  (二)此「财」系「价值」之体现,故其为「公共利益」。 


  

  (三)此「财」乃「规范」之要求,故其为「公共利益」。 


  

  Alexy认为这三个研究方向,以(三)之方式较为妥适。利益论之难题在于无法指出是否属「财」之「评价」标准。倘以「治安维持」之公共利益为例,「治安维持」对于维护体制之族群,虽系「利益」;然对于反体制之族群,即属「不利益」。反之,「治安混乱」对前者系「不利益」,对于后者则属「利益」。关于具有何种「利益」,始得成为「公共利益」之构成要素?此一研究观点无从下定论。盖利益论之研究观点,系超脱「价值」与「规范」而成立。 


  

  至于价值论之研究观点,其最大难题在于「价值」的多样性。毕加索的画,是系艺术或色情,时有争论,而此系美学价值与道德价值之问题。若自前者之观点,此类作品得评价为艺术(亦即有价值)。然自后者之观点,此等作品是否即属色情,无从确知(亦即无价值或反价值)。盖「艺术」与「色情」并无矛盾,两者可同时存立。因此,领碱间优劣之问题,即美学价值与道德价值何者重要,以价值论无法回答此一问题。 


  

  因此,数个「利益」中,何者得谓「财」?数个「价值」中,何者属于「财」?得确定此者,乃规律团体之「规范」。公共之利益是否属「公共利益」,系以规范论之观点加以理解。详言之,其可以此方式表现:X若具非分配之特性,而其形成及维持为规范所要求时,X即系公共利益。此一方式应包含道德在内,即指全部之规范体系始为妥当。而关于道德,在一定之道德体系内,亦有该当道德体系之固有「公共利益」存在。 


  

  构成公共利益之规范,与构成权利之规范相同,系「概括」(prima facie)规范及「确定(difinitive)规范。若进而言之,可谓之「概括之公共利益」与「确定之公共利益」。因此,「概括之权利」与「概括之公共利益」冲突时,两者系可能且不可避免予以衡量。 


  

  综上所述,「公共利益」与「权利」相同,显然系依义务论或当为论之概念构成。「公共利益」与「权利」,同样系由要求、禁止及容许等规范构成。 


  

  柒、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概念上之关系 


  

  概念论上所讨欲讨论者,非对某一概念之构成,探讨其「正确」或「不正确」之问题,而系此概念构成是否可能之问题。为明了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在概念上之关系,Alexy指出下列四个模式,以探讨其概念构成之可能性。 


  

  (一)目的?手段关系一 个人权利系公共利益之手段。 


  

  (二)目的?手段关系二 公共利益系个人权利之手段。 


  

  (三)同一性关系 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之存在及实现,系属同一。 


  

  (四)独立关系 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间,并不存有目的?手段关系及同一性关系。 


  

  个人权利作为公共利益之手段,在概念论上系属可能。在以往社会主义国家虽亦保障「人民」之基本权,然该保障并非其本身目的,而系为了社会主义体制的维持发展。因此,个人权利即成为公共利益之手段。换言之,个人权利得「还原」为公共利益,在概念论上系属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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