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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上利益衡量之研究

  

  公共利益得作为个人权利之手段,乃公共利益之形成与维持,必须是权利主体行使权利之条件,以及相对人履行义务之条件。详言之,即各种「公共利益」得否谓系个人权利实现之条件。例如国防安全及治安维持系个人尊严之条件,以及国民生活的繁荣乃生存权、教育权、劳动权之条件,至少在概念论上并非不可能。因此,公共利益得「还原」为个人权利,在理论上并非不可能。 


  

  「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存在、实现之状态系属同一,此概念构成在理论究否可能之问题,即同一性关系之问题。就同一性关系,Alexy 认为有一般的同一性关系、特殊的同一性关系及抽象的同一性关系。氏并认为,前二者在概念上无法成立,而抽象的同一性关系在概念上虽可成立,然其在理论上并不具有重要意义。 


  

  目的手段关系可在概念论上成立,以及在一定条件上,同一性关系亦可能在概念论上成立却无法推演出独立关系不存在。相反地,Alexy认为,独立关系于一定条件下,在概念论上亦可能成立。倘将「在所有情况,均不存有目的手段关系及同一性关系」之观点,改弦更张为「亦有不存在目的手段关系及同一性关系之情形」,其系有成立之可能性。此独立关系以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完全无法相互还原,以及两者并非同一为前提。因此,两者即有冲突发生,解决冲突之方法为衡量。关系此一问题,乃规范关系之问题。 


  

  捌、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规范上之关系 


  

  关于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在概念论上所讨论者,乃可能有何种概念上关系之问题。自前节所述,有概念上关系可能成立与不成立之情形。规范论上所欲讨论者,即前述节可能成立之概念上关系,在一定规范体系下,此等概念关系之理解「正确」与否之问题。 


  

  一、二个规范问题-还原与衡量 


  

  如前所述,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间,可能成立数个概念上关系。而在各关系中,目的手段关系在概念论之观点上,得成立还原关系。亦即「个人权利系全体利益之手段」,自目的手段关系得引出「个人权利得还原为全体公共利益」之命题。以及「全体公共利益系个人权利之手段」,自目的手段关系得引出「全体公共利益得还原为个人权利」之命题。 


  

  此等在概念论上可能形成的还原作用,其在规范论上究否亦得评价为「正确」?此乃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在规范关系上的第一个问题,亦即还原可能性之问题。 


  

  在规范论上若否定还原作用之情形,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即系「相互独立之关系」。因此,两者即会产生冲突,而为解决此等冲突,则应予以衡量。此乃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在规范关系上的第二个问题,亦即衡量之问题。 


  

  在概念论上虽得成立「个人权利得还原为全体公共利益」之命题,然在规范论上此等命题却未必妥当。规范论上评价得因所据规范体系为何,而异其内容。然若依前述,个人权利固有其存在意义,然对抗公共利益即系不可能之事。而基于全面还原论,在原理规范之相互关系上,构成个人权利之规范即无法对抗构成公共利益之规范。在全面的还原作用下,并无「冲突」可言,即无「衡量」之余地。此还原论在尊重个人之规范体系下,显无成立之可能。 


  

  再者,在概念论上虽可成立「公共利益得全部还原为个人权利」之命题,然在规范注上却未必妥适。盖「权利」之概念若以此等方式极端扩张,则「权利」之规范内容则会呈现空洞化。且因其作用即会产生权利人「持分」之「强制实现可能性」。然而在例如「都市美观权」等情形,却无法说明其「持分」及「强制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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