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商标法与公共利益
(一)促进有效竞争的公共利益
在商标法促进的公共利益中,对有效竞争的促进是一种重要的公共利益。认识这一点,先需要理解商标作为竞争的本质。在美国,国会报告赞同商标作为“竞争的本质”,因为它们在不用鼓励垄断的情况下便利了消费者选择。[13]报告也指出,国会集中于商标权人商誉被盗用,即主张商标法的目标是确保商标权人的商誉。它认为,在商标权人花费了时间、精力和金钱用于向公众推介商品时,它应当免于受盗版和欺骗之害。美国国会通过的兰哈姆法则被认为旨在促进有秩序和有效率的商业,这种秩序和效率是建立在公平竞争和有效竞争的基础之上的。同时,兰哈姆法强调了商标权人在维护商标价值中的利益。不过,在过去,商标曾被作为市场进入的障碍而受到批评。[14]这些观点的主张者是将商标看成是垄断而得出结论的,或者是担心商标权的扩张而演化成垄断的危险。[15]
不过,到目前为止从经济垄断的角度看待商标的专用权反竞争性方面或其他垄断性方面的观点已不多见,反倒是经常可见到关于商标制度促进竞争方面的观点。有关判例也是如此。例如“,商标的保护保护了公众和促进了公平竞争”。[16]有的学者则指出,尽管商标的保护自然延伸了反竞争的效果,但只要商标促进了以下相关的信息的流动、而没有这种信息流动相关的产品的识别将会受到阻碍,那么商标的这种保护就仍然具有正当性:(1)对消费者的产品;(2)消费者对于生产者的需要。[17]商标法中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机制确保了以上相关信息的流动,因而具有正当性。易言之,商标保护的正当性是因为商标与特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关的商业上的重要性,一般是通过作为商标的功能性作用(指示产品的来源、质量的一致等)来实现的。
另外,商标法促进有效竞争的公共利益还可以从商标法的反不正当竞争功能的角度认识。商标保护具有维护商业道德的作用,这体现于商标法维护商品流通领域公平竞争秩序的效用之上。原则上,生产者可以使用市场中任何可以获得的手段针对他们的竞争者来获得优势,只要这些手段是正当和合法的。商标法通过制止市场中商品的商标被混淆而维护了商标竞争秩序,促使厂商在提高产品质量的基础上而不是搭便车的基础上开展市场竞争。商标保护阻止了不正当竞争,从而在规制不正当竞争的基础上促进了有效的竞争。
(二)保护消费者的公共利益
保护消费者利益是商标法的重要公共利益目的。市场中的消费者主权原则在调整商标法利益关系中具有重要作用。虽然商标法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类的专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商标法和消费者利益却具有十分密切的联系。离开了消费者,商标法将无所依托。由于每一个人都是消费者,商标法对消费者利益保护就成为其保护的一种在一般社会公众利益基础之上的更广泛的公共利益。虽然在商标法中强调对商标权人权益的保护,这却不能以消费者利益为代价。相反,只要消费者是根据商标有条件地选择商品,并且在后来建立了一种可靠的联系,消费者的利益将总是商标法保护的重要内容。商标法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是通过商标法确保生产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消费者在零售环境中确认它们来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