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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欲与治理:评《中国法视野下的同性恋》

  

  “本书是国内第一本集中探讨中国法律和同性恋关系的专著,通过关注边缘之物和被遗忘被排斥之物,旨在恢复‘被总体化叙事所压制的自主话语、知识和声音’。”这是本书内容概要中的评语。关于自己为何研究同性恋?晓飞博士反问到:“为什么不研究同性恋?同性恋的成因是先天的还是后天的?问了同性恋成因就要问问异性恋的成因,‘强制性异性恋’的说法已经提醒我们,如果主流文化对生活的渗透无远弗届,谁可以信誓旦旦地说自己是天生的异性恋?”在此,我们应当非常感谢晓飞博士的智慧,这就是学术贡献。没有这个天分的人,很可能一辈子也想不到这个问题。陈兴良老师曾经谈到:“世界上大凡天才人物,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先驱者。这种天才富于开创性,具有创新精神,其对人类的贡献往往在于认识视角的转换。二是集大成者。这种天才富于总结性,具有构造体系的非凡能力,其对人类的贡献往往在于认识视角的凝聚。”此言甚是。晓飞博士属于第一种类型,这应当不是过誉之词。 


  

  “如果痴心是苦,难道爱本是错误?如果相爱是苦,这世上的真情它在何处?”同性相爱何错之有?人存善念,天必存之。真心相爱,天应怜之。国家法凭什么理由可以理直气壮地悬在供个人私生活使用的床上?正如本书开头耶鲁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律师周丹的序言《同性爱欲表达中的诗性正义》中所说:“自20世纪中叶以来,已经形成了100多年的‘性’学理论,在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领域已经发生了一场革命性的突破和发展。尤其是对‘同性’问题,理论的发展基本摆脱了100多年前由德语的精神病医生开始已经形成的医学话语垄断,同性之间的‘性’,更大程度上凸现为社会关系中的公民与社会,个人行为与社会制约,私权力与公权力之间的权力关系结构。”“究竟一个公民的‘性’是谁的?对于公民的‘性’行为表现,而且是面对形形色色的公民的形形色色的‘性’行为表现,法律要保护什么?制约什么?打击什么?制裁什么?从理论上说,这是关系到谁是公民‘性’权利的主体这一原则的问题。”是啊,透过一个“同性恋”现象,值得我们挖掘在它背后的东西居然如此严肃,如此复杂。 


  

  通读本书,我把本书的特点概括如下: 


  

  一、思想深厚与信息宽广并茂。北京大学储槐植先生指出,思想是学术研究的生命,学术研究贵在出思想,哪怕是星星点点的思想火花。而信息则是学术研究的基础,信息是否宽广表明研究者的学术视野是否开阔,只有根据宽广的学术信息才能产出深厚的学术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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