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最终完善的方向相比,上述制度都不过是过渡时期的权宜之计。一个科学、合理、公平的个人所得税法必须以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为基础,在分类所得税制的基础上很难实现科学、合理、公平的税收制度设计。其实,早在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就明确提出“改进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目标。由于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税务、银行、工商、房管、中介等方方面面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在过渡时期,我国才不得不采取一些权宜之计解决分类所得税制的弊端。
发达国家几乎无一例外实行综合所得税制或者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发展中国家中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国家也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是将纳税人的各项所得综合在一起,适用统一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制度,只有个别所得适用特殊的制度。在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下,纳税人的各项生计费用都可以据实扣除,如生活费、房贷利息、医疗费等,而在分类所得税制下,上述费用都是无法扣除或者无法全部扣除的。
我国自2007年开始的年收入12万以上的纳税人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从分类所得税制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转变奠定基础的,因为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实行是以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为基础的。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几乎全部实行代扣代缴制度,直接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寥寥无几。因此,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必须首先培养民众的纳税意识,特别是主动申报纳税的意识。实际上,我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基本上停留在程序的层面上,因为纳税人在取得日常各项所得时已经被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绝大多数纳税人在自行纳税申报时都不需要补缴税款。将来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纳税人不仅要进行纳税申报,还要缴纳税款,而且缴纳税款将成为需要大多数纳税人亲自履行的一项义务。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在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理念的指导下在下一届全国人大任期期间从分类所得税制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转变,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经常变动的状况将成为历史,个人所得税在人们日常生活以及和谐社会建设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