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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价值探源

  

  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体现了秩序价值 


  

  秩序在哲学意义上指自然进程中和社会进程中存在的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无序则表明存在着断裂和无规则性的现象,亦即缺乏智识所及的模式,这表现为一个事态到另一个事态不可预测的突变情形。无论是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都是有序压倒了无序。各种自然规律和自然法则统治着自然界,而各种和自然法则相一致(至少不是同其相违背的)社会法则统治着人类社会。人类倾向于让渡出自己的一定的自由,来换取某种对自己有利的“限制”,从而形成稳定的秩序,每一个成熟的人也都向往生活在一个有序的、合理的、可预见的社会中。这是因为良好的秩序为人类的自我实现提供了稳定环境和制度框架,生活在无序中的人都将成为无序状态的受害者。 


  

  在上述案例中,受让人丙实质上代表了不确定的交易第三人,丙的心理代表了不确定的交易第三人的心理,因此,保护了丙的利益就是保护了整个社会的交易信心和交易秩序。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通过保护受让人信赖感情来达到这一目的的。 


  

  (一)受让人的信赖情感伤害 


  

  有学者把“信赖情感”界定为:“对允诺的违反引起受诺人一种受伤害感,这种感觉并不局限于受诺人业已信赖允诺之场合,无论他是否因该允诺而改变了他的处境,受诺人业已形成了一种期待态度,因而对允诺的违反使他感到他被“剥夺”了一些属于他的东西。“笔者也认为,信赖情感伤害就是指在交易过程中,一个交易主体基于某种合理的原因对另一交易主体产生了恰当的信赖,且这种信赖在现在或将来对于其自身有着实质影响,然而,受信赖主体却辜负了这种信赖,信赖主体由此遭受的情感创伤。这种情感创伤不仅表现在对对方交易信用的失望,还表现在对自己投入感情和精力的追悔中。再回到上述举例,丙在与乙的动产交易中所付出的信赖感情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丙势必耗费财力和精力对乙的情势做初步的判断,否则丙难以称之为无过失。(2)丙已接受乙的交付,实际上占有该动产。这种由交付所导致的丙对花瓶的实际“掌控”的现象使丙在心理上莫不以为此动产已归自己所有。(3)丙已支付价款。丙在心理上认为自己的行为已产生了预期效果。在一般交易情况下,法律只能要求人们对其可预见的行为负责,而不能要求人们在不能预见的、甚至是善良无辜的情况下承担非因自己造成的不利后果。因此,倘若法律规定此动产人仍归甲(原动产所有人)所有,使丙生生交出已占有的动产,无异于对丙交易感情的一次重大摧残。并且也将打破丙对于他的某种行为能够产生某种特定权利义务之结果的心理预期。由是,法律将不再具有预见性,因为它无法再去指导人们的行为;法律也将不再具有确定性,因为它会因不断地被人们违反。而预见性和确定性是法律存在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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