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价值探源

  

  进一步分析,丙在并无一丝过错情况下承担不利后果不仅会挫伤交易情感,而且在将来可能会出现以下两种局面:(1)丙在以后的交易中停止不前——整个社会交易萎缩。(2)丙不得已继续从事交易,但丙需要耗费巨大、不合理的精力和费用来查明交易相对人的情势——整个社会交易成本高、周期长,交易滞怠。由此可见,挫伤丙的交易感情将会在交易中产生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对整个社会交易造成极大的不利影响。既然这种思想感情相对说来是千篇一律的,法律便没有理由置之不理,法律应将它们作为一种材料予以接受并构造与之相关的规则。 


  

  (二)信赖情感伤害比较分析 


  

  再来分析甲与乙之间的信赖状况。从本例来看,甲和乙亦存在一种信赖关系:乙将为甲保管的花瓶出卖,自然是辜负了甲的信赖。但是,笔者认为,对这种信赖情感损害的危害,要远远小于对丙的信赖情感损害。这是因为: 


  

  1.从甲自身而言,他对自己信赖感情被挫伤具有一定过失。甲既然基于自己的意志让别人占有自己的动产,那么甲就应该对该占有人的选择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而乙辜负了甲的信赖,这从反面反映了甲的选人不利。因此,从过失层面来将,甲的过失势必大于丙的过失,让甲承受不利后果较之让丙承担不利后果更具有正当性。 


  

  2.甲既然同意将自己的动产交给乙保管,那么这其中就含有一个“风险自负”的问题。即甲将承受乙可能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对该动产进行处分的风险。而丙却不存在着这种风险自负问题。 


  

  3.从对整个社会交易的影响看,对丙的伤害涉及到了无辜的善意第三人,波及范围较大,破坏了整个社会交易的连续性,打击了交易主体的交易信心,损害了社会交易安全。而对甲的伤害仅仅涉及到甲乙两方,而且这种精神伤害可以通过甲的自我反省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即甲将来在处理自己事务方面将会更加的审慎,这对于社会交易并无不利。这相对于丙需要对他人事务进行关注来讲,不仅在理论上是更可行的,在现实中也是更具可操作性的。 


  

  三、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体现了正义理念 


  

  (一)民法上“正义”的界定 


  

  何谓“正义”?古往今来,法学家和哲学家就对正义下着许多不同的定义: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在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中首创“正义”的定义,认为“正义”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阿奎那则在更深层系上对正义进行了界定,他认为正义不仅是一种精神上的主观的东西,它还包括一种行为模式,即旨在实现正义目标的实际措施和制度性手段。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的概念,认为分配正义关注的是在社会成员或群体成员中进行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的配置的问题。而矫正正义则是在分配正义遭到违反的情况下,对过失进行赔偿或剥夺某种不当得利。正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言:“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的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揭开隐藏其表面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诚然,不同的社会有着不同的历史、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对正义可能会得出不同的表述,甚至同一个社会的不同时期,也会对正义有不同的看法。但是,从根本上来说,正义反映了人性的追求,它是人性中根深蒂固的一部分,这是哪怕在一个原始社会也不会有所例外的情况。因此,正义表现形式的多面性并不等于人们对正义没有某些一致的看法。这种一致看法就是,正义体现在个人行为方面,就是要求人们具备这样一种美德:以一种善的心态,平等对待他人和他人利益,从而使个人得到依据当时当地的社会情况所应该得到的东西。而体现在民法中的正义,有学者把它认定为“依据权利所应当得到的东西,依权利应得而未得到或未依权利所得到即为不公正。”笔者同意这种看法,并认为正义体现在民法领域表现为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自己责任三大基本原则。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