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已经表明,一个国家或社会首要的问题总是社会资源的配置和支配权问题。这个问题在现代国家是通过宪法解决的。经济学从社会生产资源的合理配置角度探讨一个国家或社会的经济制度何者最优,法学则是从社会利益的合理配置方面证明一个国家或社会的法律制度如何能够满足国家政权的目的。而唯有政治学,要全面考虑谁有资格支配国家和社会的全部资源。而现代国家的政治学首先建立在宪法基础上,不再是专制时期一小撮统治集团的密室私语。各国几乎都是通过宪法确立自己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在谁有资格支配国家和社会的全部资源方面,现代国家几乎一致规定了国家权力属于全体人民(公民)。而公民行使民主决策权力的方式,除了由民意代表组成的立法机关,其次就是通过新闻媒体这一现代特有的民主方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这就是各国宪法都规定的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此外,还有不通过新闻媒体而直接采取的意见表达方式,即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这些方式,可以统称为表达自由,或者也可以称之为表达权。在我国,公民还享有对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利,这就是监督权。而知情权,无疑是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基础和前提,是现代行政法发展的积极成果之一。参与权,则是公民通过以上各种方式参与立法、司法和行政过程共同形成良好决策的民主权利。因此,只有立足于宪法,立足于公民享有一切国家权力的观点,民主的利益或意见表达机制才是可能的。我国宪法早已规定了公民利益或意见的民主表达机制,建国近60年来,我们在这方面走过了曲折的道路。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值得认真总结和记取。历史已经无可辩驳地表明,公民利益或意见的民主表达机制,是国家和社会繁荣发展、长治久安的基本保障。
在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的民主表达机制方面,需要破除的最大思想障碍,就是把公民利益或意见的民主表达视为威胁社会稳定的因素而加以遏制。这样的观点不在少数。例如,曾经有论者以泰国、印度等出现的所谓“民主乱象”暗示经济不发达国家过早实行民主表达机制的坏处。但是今天,泰国民盟的示威者已经宣布示威结束并撤离被他们占据的国际机场,因为,当选总理服从了宪法法院的裁决。必须认识到,公民利益或意见的民主表达机制的建立健全,不是一蹴而就的,只能通过逐步的演习才能渐趋成熟和理性。那种认为民主表达机制必须等待经济发达后才能实行的观点,无疑是割裂历史的和片面的。如果今天有人认为印度遭受恐怖主义袭击是由于民主表达机制的过度,那么,谁又能够举出缺乏民主表达机制的国家就一定是和平、幸福、安宁的例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