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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人民群众的“上访”表达权?

  

  对有些地方人民群众不断越级上访的情况,有关政府部门按照国务院《信访条例》 规定的“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而面对上级政府的考核,低一级的政府机关必须确保百姓的上访不能越级到省和中央一级政府。而现在的问题是,某些基层政府为了完成确保百姓的上访不能越级到省和中央一级政府这一目标,不是采取主动积极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做法,而是往往采取违背法律法规的做法,强行限制人民群众的信访权利。他们这样做的动因,当然是本末倒置地执行《信访条例》。但也确实反映出《信访条例》本身包含的对待信访者的不同看法。例如,《信访条例》第20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或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煽动、串联信访;第27条规定,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而对以上条款的解释,行政机关显然具有更多的主动权。 


  

  当然,也必须看到,确实存在极少数上访者长期上访或野蛮上访的现象。这种长期的无休止上访或野蛮上访使得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某些法律裁判的既判力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因此,也曾经有学者呼吁取消信访制度,认为这会导致部分公民对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既决裁判的不尊重。这个问题,又与法院的审级制度和再审制度以及行政复议的程序制度密切相关。我国法院审判实行两级审理终审制度,再审的条件比较严格,行政复议和裁决则是一级复议终裁,对复议不服的可以起诉。但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实际效果以及民事和刑事诉讼的司法公平问题并不容乐观。这是国家最终没有取消信访制度的根本原因之一。因此,对于人民的国家来说,无论老百姓上访是否有理,国家首先必须在程序上给予他们可以说理的地方。这是我国信访制度存在的根本原因和目的。在欧美国家,普通的诉讼可以直接上诉到最高法院或者国会上议院。我国既然在司法审判制度方面存在层级较少的实际问题,那么,信访制度应当说不失为一种有效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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