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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人民群众的“上访”表达权?

  

  粗暴对待人民群众上访权利这个问题,首先应当归咎于某些政府机关或政府工作人员。但同时,更应当看到问题的根本症结。我们知道,社会之所以需要法律,是为了避免人的恣意而树立基本的社会法度。因此,为了避免某些政府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对待人民群众上访表达权的恣意践踏,国家依据宪法制定了《信访条例》等法规。而法律的制定、执行,必须遵循法律科学的内在规律。也就是说,这一问题的根本解决,首先有待于《信访条例》依据法律科学的进一步完善。这里,不能不谈到法律的目的。法律的目的也就是法律意图实现的基本价值,通常包括三个基本方面,一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一是维护人们的自由、权利等合法权益,一是维护社会公平。任何一部法律,在制定时都必须同时考虑这三个方面的立法目的。《信访条例》一定程度上主要体现了这其中的两个目的。如第一条规定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关于公平的目的,则没有给以同等的重视。信访程序与其他任何法律程序一样,存在公平问题,就是信访人和被反映单位或个人在信访程序中的权利义务对等问题。我们知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管理相对人与行政机关处于不平等地位,信访人通常就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他如果对于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有异议,除了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律程序外,还可以通过信访途径进行投诉。而信访的很多内容,往往是对诉讼或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才再次提出的,当然,也有的是因为不懂得或者无法采取诉讼和行政复议的法律程序而直接信访的。从法律公平的角度看,在信访程序设计上应当越过当地行政机关,而允许当事人(信访人)向上一级或更高一级政府机关进行申诉。而《信访条例》在程序方面的这一缺陷,被某些基层政府机关不恰当地予以了歪曲利用,他们利用这个缺陷来不法限制人民群众的上访权利。 


  

  当然,这一程序缺陷并不能够用来说明《信访条例》不是一部好的法规。实际上,它在许多方面都维护了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各级政府机关能够依据它来认真处理信访,相信不会有那么多的越级上访。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我们必须假定绝大多数上访者并非无理取闹,而是在积极行使自己的表达权以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而我们之所以必须这样假定,是因为从法律经济学的成本和收益分析来看,上访对于当事人而言无疑需要付出巨大的时间、财力和精神成本,而一个正常的、作为普通经济人的公民,如果不是因为要通过上访维护对他而言非常重要的合法权益,是断然不会这样去做的。某些政府机关认为这样的人是头脑不正常的精神病人,显然是因为在某些官员看来,上访者的所谓权益根本一文不值。所以,他们才难以理解这些固执的上访者为什么因为芝麻绿豆点的小事而屡屡上访。而某些精神病院的管理者在一味听命于当地政府的同时,也丧失了自己作为医生的职业道德和独立的专业判断,这无疑更加说明精神病医学的可悲,当然他们也绝对不能仅仅因为某些政府官员的错误授意而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讲究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的治国理念。但是,某些政府机关、公有事业单位等公共组织至今仍然执迷不悟,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视若草芥,把人民群众的人身自由、信访权利看作是他们可以随意支配的物品。这确是急需引起国家和整个社会高度重视的迫切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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