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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法官职权行使的检视——以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障为基点

民事诉讼中法官职权行使的检视——以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障为基点


黄秋龙


【关键词】民事诉讼 法官职权 诉讼模式 当事人责任 程序保障 
【全文】
  

一、引子:为何时下的民事司法比以往招致更多社会非难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选取以定分止争为目标的民事司法为研究对象,应有管中窥豹之效。有学者以95-04年《中国法律年鉴》有关统计数据为基础,对这10年间的一些民事司法指标进行考察,结论是:“民事诉讼的数量并没有呈现出与社会经济发展同步的增长趋势;调解率显著下降;上诉的比例不断上升;申请执行的比例攀升到较高水平;人民法庭审理的民事案件量和调处的简易纠纷量呈显著下降。”从此观之,民事司法解纷的效率在下降、彻底性在减弱、成本在上升,当前的民事诉讼能否达到人们解决纠纷的预期?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之所以大大放宽再审的条件,一定程度上已表明最高法院和全国人大对当前的民事审判质量不持乐观态度。近二十年的司法改革并未使民事司法“蔚为大观”,反而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循着诉讼模式过渡的踪迹寻求一点诉讼机制内部原因。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民事诉讼以强职权干预为特点,学界称之为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法官在诉讼中处于绝对主导地位,以包揽包办的方式推进诉讼。虽然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及相关权利,但实际上也几乎排除了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由法官几乎包揽了一切——既要对事实和证据负责,又要对正确适用法律负责。因此,这种负责任和相对公正的司法判断在当时并没有招致社会骂名。 


  

  但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存在根本性缺陷,主要是造成司法裁判不具备正当性和合理性的基础。上世纪90年代恰逢民事案件数量激增、法院审判力量不足的契机,调整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强化当事人的诉讼作用,便成为公认的改革方略。此后,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证据规定》)为最终代表的若干司法解释的颁布,宣告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发生了重大改变,即虽然“还不能断言当下的诉讼模式就是当事人主义模式,但人民法院如今处理民事案件的做法在许多方面已经与德、法、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相当接近已是不争的事实。” 


  

  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当事人承载着相当的责任,应对自己的诉讼行为及其引起的法律后果负责,当事人的作用增强,法官的职权被弱化。为何在这种诉讼框架内,民事司法改革却未能全面实现初衷目的,反而在某些方面加剧了社会非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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