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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生态化的系统性——驳传统法律关怀的单一性

  

  二、法律生态化的系统性对传统法律关怀的单一性的颠覆 


  

  法律生态化的系统性是指法律本身及其所关怀的对象所具有的一种协调性并向有条理的整体趋近的一种状态。 


  

  传统法律关怀的单一性是指法律要么只关心人类的发展,要么又过分夸大生态环境的重要性,而缺乏协调、整体观念的一种片面化的状态。 


  

  法律生态化的系统性是正确理解法律生态化的关键所在。由于这一概念的整体化、抽象化的特点,难以从正面来全面深入阐释法律生态化的内在涵义及重要性,只能从对已经出现的反面情况的否定(即“否定之否定”这一哲学方法的运用)这一基点来切入。从传统法律生态化的历史演进和现状来,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是其法律生态化的系统性的反面,因此我将从对这两方面的否定入手以期引出法律生态化的系统性的合理性。 


  

  (一)人类中心主义时期的法律关怀及其弊端 


  

  人类中心主义时期是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可以说从人类有史以来到目前为止,人类中心主义一直以不同的方式存在着并发挥着作用。但总体来看可以把其划分为两个时期(即古典人类中心主义和现代人类中心主义时期),两者有着不同的理念,同时法律关怀也有所区别,所以我也将分两个时期分别加以阐述。 


  

  1.人类中心时期的法律关怀情况 


  

  (1)古典人类中心主义即指人是道德义务的惟一主体,人对人才负有直接的道德义务,人对其他生物所负的道德义务只是对人的义务的反应——对人的一种间接义务。这种观点的主要论据有四个:人天生就是其他生物存在的目的;在一个由上帝、天使、人、动物、植物与纯粹的物体组成的“伟大的存在之链”中人更接近上帝和天使;人具有永恒的心灵;人具有理性。 


  

  在这种观念的引导下,法律关怀的惟一主体即是人的价值,其他存在物都只有工具价值,大自然的价值也只是人的感情的投射物。这种观念在当时有其合理性,在生产力落后的情况下,要在恶劣的生存环境下很好的存活下来,人类必须向自然界索取并采取各种手段(包括运用法律)来保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很自然的人类才是法律关怀的中心,其他都是为人类服务的,相应的也就出现了人是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而其他存在物只能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并且这种客体在与人的利益相对撞时总是处于次要地位。 


  

  (2)现代人类中心主义即指在现代社会,通过强调理性或理性的变种来证明人的优越性和特殊地位。这种观点的主要论据有三个:人因为具有理性,因而自在的成为一种目的;非人类物存在的价值是人的内在情感的主观投射,人是所有价值的源泉,是价值的惟一主体;道德规范只是调节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他所关心的只是人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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