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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哲学视野中的证明对象

  

  对于知识的认识一般区分为两种方法:一种是以主客观二元对立结构式的认识方法,主要是指自然科学的认识方法,将主体对客体的认识加以分离;另一种是包括法学在内的人文科学认识方法,建基于主体间的相互认同从而达成一致的方法。[15]前一种是我们认识世界的一般方法,人通过意识抽象出语言,在此基础上与对象发生意义关联。这正是因为客观事实本身有某种确定性,不仅是指其外在的时空的确定性,而且包括内在的本质确定性。这种确定性被认识前的各个方式对意识而言其真理性都是外在的东西,在人认识、经验过程中确定性消融于真理性中,[16]也就是说,此时客观事实的真理性已转化为人的认知事实的真理性。当然,这种转化过程必然蕴涵着两者之间的镜像变易,再加之人认识事实是通过感觉、知觉等手段对现象的认识,却正是现象往往遮蔽了事实的规定性,因而人们认识的客观事实是受条件限制的相对事实。上述仅仅是认识事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之一,在人的认识中还有一个重大的问题是,如何证实认识到的信念从而转化为知识、真理?如果需要证实,则会遇到无法回避的困境:要么在证实过程中陷入无穷论证之途,因为其中的前提需要新的论证予以支持;要么形成循环往复的论证模式,前提与结果互为转化。[17]因此,在认识论的发展中,有许多的先哲致力于经验知识的证实理论,这些理论大致可以分为三种:一是基础主义的证实理论,认为存在一些基本信念,其他的信念都是依赖基本信念才能得以证实,当然这些基本信念是无须证实的;二是连贯论,认为所有的信念都将由信念与信念之间的和谐关系得以确立;三是外在主义,认为信念的确立借助于信念与实在之间的某种关系,最重要的是因果关系。[18]上述的证实理论都存在各自的弊端,要么由于基本信念无法得到证实而落入怀疑主义的陷阱,要么由于信念关系的复杂性而无法形成唯一的体系,或者由于信念与实在之间的鸿沟无法跨越而成为空谈。因此,主客体认识模式本身就存在先天不足的缺陷,在人文科学中如果仍坚持这种认识论的话,只能使人陷入独断的境地,[19]这无疑是不足取的。 


  

  后一种认识论方法,建基于对主客体二元分离的摈弃,从而实现主体间认同的观念。法国哲学家笛卡尔在其第一哲学的第一个沉思中提出,只要我们在科学里除了直到现在已有的那些根据以外,还找不出别的根据,那么我们就有理由普遍怀疑一切;而且凡是我当作最真实、最可靠而接受的东西,我都是从感官得来的,不过有时自己觉得这些感官是骗人的。[20]笛卡尔的沉思具有哲学上典型的意义,他的唯心主义的思维代表了主体与客体的分离,从我出发去认识事物,需要有感官为中介,“我”与“事物”之间存在着一道鸿沟,如果我怀疑自己的感觉,最终可能导致怀疑自己的存在。主客体二元分离不仅是传统哲学的主流,在自然科学的领域中,同样具备其存在的理由。一般而言,自然科学需要人通过对自然界的实证研究,寻找自然规律、定律等,实现人对于自然的把握。因此,科学认识的客体相对独立和外在于认识主体,[21]这作为一种自然科学的认识方法应该是可行的,因为我们要把握是外在知识的规律,而非人们内心的信念。 


  

  在胡塞尔的现象学出世以来,这一主客体分离的观念受到了挑战,特别是在社会科学认识论领域中。胡塞尔提出的“内在客体”与“现实客体”的区分,引领出人们对于客体的把握实质是对意义性客体的把握,即对象的意义成为人们的知觉对象,在适当的目光朝向中,可从现实客体引导出意义来。[22]因而胡塞尔已经开始将客体融入到主体的知觉中。更进一步,哈贝马斯认识到胡塞尔时代语言主体间性是主体哲学的一个盲点,因而提出一方面人类认识世界不可缺省生活世界的背景知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另一方面则要求交往主体(表达者和接受者)实现策略性的互动。[23]因此在社会科学认识论领域中主体间性所要求的互相理解、融合、说服、妥协等体现主体交往理论的现实性,特别是法律作为规范性制度所要求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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