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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哲学视野中的证明对象

【注释】
如将证据与定案的根据视为同一概念,参见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29页。
前引陈光中主编书,第160页。
罗素:《人类的知识》,张金言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76页、第177页。罗素在其另一本著作中认为:“当我谈到一个‘事实’时,我不是指世界上的一个简单的事物,而是指某些性质或某些事物有某种关系。”罗素:《我们关于外界世界的知识》,上海译文出版社1990年版,第39页。
维特根斯坦:《逻辑哲学论》,贺绍甲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5页。
关于此在的论述参见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王庆节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49页以下。
参见王晓:《事实的法律追问——一种现象学意义上的阐释》,《浙江学刊》2004年第6期。
“它是以单纯的方式自己与自己相关联并排斥对方,而事物性是通过单一才被规定为事物的。”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贺麟、王玖兴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77页。
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198页。
参见前引海德格尔书,第62页以下。
参见萨特:《存在与虚无》,陈宣良等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5页。
参见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李幼蒸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49—50页。黑格尔也有过类似的论述:“本质作为进行规定的自身反思,把自己造成为根据,并且过渡为存在和现象。”黑格尔:《逻辑学》(下),杨一之译,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7页。
参见莫里斯.梅洛—庞蒂:《符号》,姜志辉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51页。
转引自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二卷),贺麟、王太庆译,商务印书馆1960年新1版,第31—32页。
罗素带着调侃的语气说:“怀疑主义是懒人的一种安慰,因为它证明了愚昧无知的人和有名的学者是一样的有智慧。”参见罗素:《西方哲学史》(上卷),何兆武、李约瑟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96—298页。
国内学者的论述可参见李可、罗洪洋:《法学方法论》,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谢晖:《法律的意义追问:诠释学视野中的法哲学》,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参见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上卷),贺麟、王玖兴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15页。
苏珊.哈克:《证据与探究——走向认识论的重构》,陈波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页。
关于认识论的证实理论及其缺陷可参见胡军:《知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4页以下。基础主义对于解决无穷倒退问题似乎有效,但是仔细考量会发现其基本信念仍然无法证成,最终将落入先验的套路;而连贯论则要求认识者是一位全能的解释者;有的学者认为外在主义仅仅是基础主义或连贯论的一种表现形式。因而国外有学者提出了基础连贯论,可参见苏珊.哈克:《证据与探究——走向认识论的重构》,陈波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3页、202页以下、28页。
此处的“独断”指的是在某处由认识主体武断地停止。笔者曾提到法官只能做“独断的判断”,此处的“独断”意指法官应确信自己判断的权威性。参见阮方民、王晓:《有组织犯罪新论》,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6页。
笛卡尔:《第一哲学沉思集:反驳和答辩》,庞景仁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0、15页。
参见李可、罗洪洋:《法学方法论》,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93页。这也是我国许多学者的观点,由此必须在认识客体的同时尽可能地排除主观的影响。
参见胡塞尔:《纯粹现象学通论》,李幼蒸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227—230页。
参见哈贝马斯:《后形而上学思想》,曹卫东、付德根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75—81、108—119页。
考夫曼认为法律事实是“将生活事实类型化后的法律构成要件事实”。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6页。
罗伯特.莎摩尔、阿西尔.莫兹:《事实真实、法律真实与历史真实:事实、法律和历史》,徐卉译,载王敏远编:《公法.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9页。
这句话出自王敏远研究员之笔。他认为这是一句废话。参见王敏远:《一个谬误、两句废话、三种学说》,载王敏远编:《公法.第四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9页以下。
蒯因:《语词和对象》,陈启伟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2页。
王晓:《在规范与经验之间——法律解释语言的语用学指向研究》,《浙江学刊》2005年第5期。
在此之所以不用“证据”一词,是笔者认为此时这些事实还称不上“证据”,至多可称其为“证据材料”,其本质上与生活事实无异。
参见休谟:《人性论》(下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09—510页。
例如在三段论推论中,一般三段论从“是”命题加上“是”命题推导出“是”命题。
参见鲁道夫.卡尔那普:《世界的逻辑构造》,陈启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102—106页。
希拉里.普特南:《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崩溃》,应奇译,东方出版社2006年版,第41页。
埃德蒙德.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一卷),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年版,第59页。“心理学的任务在于规律性地探索意识过程中的实在联系以及意识过程与有关的心理心境和身体组织中对应的过程之间的实在联系。”埃德蒙德.胡塞尔:《逻辑研究》(第一卷),倪梁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4年版,第59页。
参见卡尔—奥托.阿佩尔:《哲学的改造》,孙周兴、陆兴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年版,第132—133页。
考夫曼曾提出理性价值认识的基本原则:论证原则、共识原则或聚合原则以及无法避免错误原则。参见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00页以下。笔者在此考量的着重点是共识原则。
胡塞尔:《第一哲学》(上卷),王炳文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24页。
人类惯常偏执于自己的观点,所谓真理也是经过自己的反思慎思明辨后就主张的,而不是要等到全天下的人都予以认同。参见林立:《法学方法论与德沃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6页以下。中国古代圣人看到了真理的这一弱点,于是不偏执于真理,认为一旦坚持了真理,就存在了立场,从而导致偏见的出现。因而中国式的智慧越来越受到国外学者的重视。相关内容可参见弗朗索瓦.于连:《圣人无意:或哲学的他者》,闫素伟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7页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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