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行政登记备案制度可诉性之研究

  
  各国之间,甚至同一个国家的不同立法规范之间,在使用登记这一概念时,其内涵和外延都存在或多或少的区别,但一般而论,行政登记,是指“行政机关对正在进行的某种活动或希望进行某种活动的相对人依法予以书面记载的活动。2002年8月23日首次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的《行政许可法》草案将登记界定为由行政机关确立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特定主体资格的一类行政许可行为试图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登记的概念于以明确,但由于对于登记是否属于行政许可,立法过程中有不同意见,因此,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正式通过的《行政许可法》对登记的概念并未作出规定,但从相关内容来看,还是将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为了取得行为能力和活动资格而由行政机关进行的登记,规定为一种行政许可。笔者认为,从更广泛的意义来说,行政登记既可以是由行政机关负责进行的一种事实情况统计,又可以是对申清人申清的特定事项在审查批准基础上,记载于簿册并发放相应证明,确认特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和行为。世界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社会、民商立法和管理规范中,都有行政登记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有关立法往要求行政机关进行形式的、或者是全面和实质性的审查后决定是否予登记,我国登记制度的许可色彩较为浓厚,所以,在我国现阶段,登记也可以界定为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对申请人申请事由及有关事项经依法审查后,对符合法定条件者依法作出的书面记载,允许其享有特定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行为。在我国,许多情况下登记是指为使申请主体取得合法的主体资格或者取得从事某种行为的资格,由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其申请事由及相关事项进行审查、核准、注册,颁发有关证明或记载有关被批准的申请事项,并按照一定程序公开公示的行为。行政登记和行政许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者都是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做出的、使相对人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或者享有某种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行为。因而,从行政许可的广义角度来看,行政登记也可以被视为行政许可的一种。但从严格意义上说,一者仍有一定区别:其一,前提条件不同。[5]

  
  许可的前提是全面禁止,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许可行为是对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解除禁止、允许其从事某项特定活动、享有特定权利和资格的行为,没有禁止也无所谓许可;而行政登记却并不以全面禁止为前提,只要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就有义务予以登记;其一,非经行政许可从事某种行业或活动即为违法,应当承担违法责任,但非经行政登记从事某种行业或活动却未必违法,不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但非经登记即从事某种行业或活动往往不是法律所提倡和鼓励的,即使不承担法律责任,实际上也往往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其二,许可是在全面禁止前提下对一定数量主体获得某种资格、从事某种行为的禁止解除,有数量限制;而登记则只要符合法律设定的条件,登记机关就必须予以办理,并没有对申请主体数量上的限制。[6]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