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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法与权力控制

  
  软法存在权力控制和规范上存在以上的不足,是在软法规范产生和发挥作用过程中各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需要进行反思与重构,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否认软法的作用,需要对软法进行规范,用理性、法治理念和原则改造、重构和引导软法,克服公域中软法的弊端,发挥其在权力控制中的积极作用[26]。

  
  此外,中国的公法发展,面临着社会经济的转型和变革带来的巨大的法律需求、以及现代公共治理模式兴起对现代公法的需要,同时硬法体系——尤其是制约公权力的硬法规范欠完备,硬法规范对公权力的控制和规范既不全面也不深刻,公域内存在大量诸如政法惯例、公共政策、自律规章、专业标准、合作规范等软法规范,填补这公法的空白、调整公法关系、规范公权力、实现公域之治,软法在公域之治、控制和规范权力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因此有学者主张,建立一种软硬兼施的混合法模式和硬法与软法的综合调整机制,实现公域之治,满足公共治理模式对现代公法的需要[27]。

  
  软法规范在公域之中是大量、广泛存在的,软法的出现一方面是回应了正在兴起的现代公共治理模式的需要,通过建立一种参与、协商、开放、多元主义的软治理方式实现善治,另一方面由于通过硬法规范的权力控制面临的现代社会发展的挑战,软法规范的调整可弥补硬法规范的不足,并可以实现对权力有效的规范和制约,在公域之治和公法研究中不能忽视软法规范,应该重视和发挥软法规范的作用,通过建立软硬兼施的混合法调整机制,实现对公权力的有效的控制和规范,推动社会协同、协商、开放、多元主义共同参与的治理格局的形成。

【作者简介】
吴昕栋,北京大学法学院2008级法学硕士
【注释】罗豪才 毕洪海:《通过软法的治理》,载《法学家》2006年第1 期
参见:罗豪才:《公域之治中的软法》,载罗豪才等著:《软法与公共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第1版,第2页
参见:罗豪才、宋公德:《公域之治的转型》,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5期;罗豪才:《公域之治中的软法》,载罗豪才 等著:《软法与公共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第1版,第2页;翟小波:《软法概念与公共治理》,载罗豪才 等著:《软法与公共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第1版,第132-146页
参见:罗豪才、宋功德:《认真对待软法——公域软法的一般理论及其中国实践》,载《中国法学》,2006 年第2 期
参见:宋功德:《直面公域软法现象》,载罗豪才等著:《软法与公共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第1版,第109-121页
参见:罗豪才:《公域之治中的软法》,载罗豪才 等著:《软法与公共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第1版,第5-7页;罗豪才 毕洪海:《通过软法的治理》,载《法学家》2006年第1 期。对于这一概念中外不同的学者争论很大,没有形成统一的可接受的观点,本文在比不做一一的介绍
第一,行业协会、高等学校等社会自治组织规范其本身的组织和活动及组织成员行为的章程、规则、原则;第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如村委会、居民委员会)规范其本身的组织和活动及组织成员行为的章程、规则、原则;第三,人民政协、社会团体规范其本身的组织和活动及组织成员行为的章程、规则、原则;第四,国际组织规范其本身的组织和活动及组织成员行为的章程、规则、原则;第五,法律、法规、规章中没有明确法律责任的条款(硬法中的软法);第六,执政党和参政党规范本党组织和活动及党员行为的章程、规则、原则,(可称之为“党规”、“党法”),这些章程、规则在其党内能够起到规范的作用,故亦应列入软法的范围。参见:姜明安:《软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载罗豪才 等著:《软法与公共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第1版,第88-89页
参见:罗豪才 毕洪海:《通过软法的治理》,载《法学家》2006年第1 期;姜明安:《软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载罗豪才 等著:《软法与公共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第1版,第93页
参见:罗豪才、宋功德:《认真对待软法——公域软法的一般理论及其中国实践》,载《中国法学》,2006 年第2 期
参见:罗豪才 毕洪海:《通过软法的治理》,载《法学家》2006年第1 期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整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查士丁尼:《公法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5-6页
参见:姜明安 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1月第3版,第4-24页
参见:袁曙宏:《论建立统一的公法学》,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5期
参见:姜明安:《论公法与政治文明》,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3期;姜明安《公法研究的基本问题探析》,载袁曙宏 等著:《公法学的分散与统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3月第1版,第195-199页
参见:姜明安:《软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载罗豪才 等著:《软法与公共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第1版,第99页
参见:罗豪才:《公域之治中的软法》,载罗豪才 等著:《软法与公共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第1版,第10页;
俞可平:《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
参见:罗豪才、宋功德:《认真对待软法——公域软法的一般理论及其中国实践》,载《中国法学》,2006 年第2 期
参见:姜明安:《软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载罗豪才 等著:《软法与公共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第1版,第98-99页
在我国公域中,指向公共机构内部的自律规范与指向外部公共关系的软法规范,的确名目繁多,经常冠以诸如宣言、号召、纲要、建议、指南、倡议、规程、章程、公约、岗位职责、基本要求、标准、规范、规定、决定、管理办法、纪要、促进法、示范法等多种称谓,载体形态不拘一格。软法的种类齐全集中体现在两个层面:政法惯例、公共政策、合作规范、自律规范、专业标准与弹性法条这六种软法规范的主要渊源,在公域中普遍存在、齐头并进。每一类软法当中的各种软法规范也得到充分发挥,具体形态不一而足,形成了一个主要由立法惯例、行政惯例、司法惯例、政治惯例,国家性政策规则、社会性政策规则、政党性政策规则(政策性规则多数属于共同规范或合作规范) ,公共机构自律规范、公务人员自律规范、行业内部自律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柔性法律文本、弹性法律条款等共同构成的软法规范载体形态。参见:罗豪才、宋功德:《认真对待软法——公域软法的一般理论及其中国实践》,载《中国法学》,2006 年第2 期
罗豪才 毕洪海:《通过软法的治理》,载《法学家》2006年第1 期
罗豪才、宋功德:《公域之治的转型》,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5期
参见:罗豪才、宋功德:《认真对待软法——公域软法的一般理论及其中国实践》,载《中国法学》,2006 年第2 期
参见:罗豪才、宋功德:《认真对待软法——公域软法的一般理论及其中国实践》,载《中国法学》,2006 年第2 期
参见:丁保河:《软法价值论》,载罗豪才 等著:《软法与公共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第1版,第223-224页;李子云:《通过软法的权力控制》,载《唯实》,2008/Z1;罗豪才 毕洪海:《通过软法的治理》,载《法学家》2006年第1 期
姜明安:《软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载罗豪才 等著:《软法与公共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第1版,第103-105页;参见:罗豪才、宋功德:《认真对待软法——公域软法的一般理论及其中国实践》,载《中国法学》,2006 年第2 期;
参见:罗豪才、宋功德:《认真对待软法——公域软法的一般理论及其中国实践》,载《中国法学》,2006 年第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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