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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激辩移民状元事件 禁报重点大学无法律依据

  
  不允许报考一类大学无法律依据当属无效

  
  王磊:海南省教育厅的规定存在违法性,因为它侵犯了宪法所保护的公民所享有的平等权。

  
  就法律而言,高考移民的学生在法律地位上应当与本地考生是平等的,因为现行的高考报名的国家标准只是户籍,而海南省在户籍之下,又有居住时间长短或先后的额外限制,取消那些本来可以报考北大、清华等一类大学的高考移民的报名资格,实际上是对他们的歧视和差别对待,是给那些考了高分的所谓移民学生减去了几十分甚至上百分,海南省教育厅享有给高考分数减分的权力吗?显然是没有的。因而从法律上讲是侵犯了移民学生的宪法权利--平等权,限制了这些学生的受教育权。问题的关键在于移民来的学生在法律上就是海南人,不能对他们采取不利的政策。

  
  另外,海南省教育厅的规定的违法性还表现在政府介入了本不该介入的意思自治的私人领域。学生报什么样的志愿完全是学生和大学之间的契约关系,这里的标准就是分数。政府不能强行规定达到一类大学标准的考生不能报考,这项公权力没有法理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属于滥用权力,当属无效。政府所享有的只能是禁止或限制某些情况的户口安置,一旦户籍落实,政府就不能再在户籍上对居民有任何歧视性规定的权力。

  
  地方规章无权限制公民受教育的权利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莫纪宏:高考状元因为不符合海南省规定的条件,而不能被本科一批学校录取,当事人自己在报名时对自己可能被录取的学校应当是可以合理预期的。但是,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角度来看,当事人被迫接受该规定所确定的报考条件又是明显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从法治原则来看,高考状元完全有资格进入重点大学深造。很显然,受教育权作为我国现行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对其实现的限制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作出,地方政府规章根本无权涉及。

  
  不过,要真正严格按照法治原则来保障高考状元的受教育权,目前在制度上还存在不少障碍,有关保护公民基本权利在司法救济程序中还不能得到有效支持。因此,只要高考状元不能在法律上通过基本权利救济程序挑战限制其受教育权的地方政府规章,那么,其命运只能获得社会公众的同情,而无法得到制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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