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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促进型经济法

  
  尽管在中国确立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前,专门的促进型经济法的立法屈指可数,但对于实质上的促进型经济法应在更广的层面上来理解。事实上,在中国改革开放初期,虽然立法相对较少,[9]但存在着许多政策性较强的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规范。因此,对于经济法不能仅看形式上的立法规定,还要看在实质上真正起作用的、体现经济法宗旨和精神的那些制度,正是这些制度构成了广义上的具有实质意义的经济法。 

  
  例如,早期蕴含着“促进”理念、体现经济法精神的那些制度安排,其实就是萌芽阶段的经济法。其中,较为典型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就强调“交足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这种鼓励措施作为一种广义上的财税制度安排,属于经济法上的“促进型”安排。它克服了计划经济时期分配制度的一些弊端,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使中国的农村改革取得了最初的成功。同样,在城市的企业改革过程中,“利改税”的制度安排,也是对企业和个人在分配制度上的重要激励,它使市场主体逐渐获得独立地位。上述萌芽阶段或朦胧阶段的经济法上的安排,降低了交易成本,使整个国家的经济运行更经济,提高了社会福利,体现了促进型经济法的重要功用。对于此类促进功能,在未来的经济法研究中尤其应当重视。 

  
  五、结论 

  
  促进型经济法是整体经济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或类型),它与经济法的特征、功能结构、设计原理等直接相关。促进型经济法所强调的“促进”有多种类别,其中,无论是直接促进还是间接促进,无论是个别促进还是整体促进,无论是一般促进还是专门促进,都是在研究促进型经济法时应当予以关注的。在经济法30年的发展历程中,促进型经济法经历了从重视分散立法到同时重视专门的综合立法的转变。尽管在经济法发展的前15年,促进型经济法的集中专门立法相对不足,但仍然不应忽视那些分散的立法,以及具有实质上的促进型经济法意义的制度安排,这对于更全面地总结经济法30年的历程,对于深化促进型经济法的研究非常重要。

  
【作者简介】
张守文,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注释】对于经济法的产生时间,虽然学界间或有歧见,但大都认为中国经济法的产生是与改革开放同步的,且改革开放推动了经济法的产生。
张守文:“‘发展法学’与法学的发展——兼论经济法理论中的发展观”,《法学杂志》2005年第3期。
与之类似的还有一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在名称上,若称其为“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法”也是可以的。
与之类似的还有一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在名称上,若称其为“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法”也是可以的。
近几年的如2005年的《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以及2007年的《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奶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等。
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200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200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2006)。
如《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2003)、《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4)、《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2007)等。
在《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乡镇企业法》做出相关的鼓励促进规定以前,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有《国务院批转农业部关于促进乡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报告的通知》(1992)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2000)。
中国在改革开放初期的经济法的立法,主要体现在税法领域,这与当时国家力图在法律上有效解决国家与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直接相关,同时,这也是改革开放的重要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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