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成本收益分析

  
  (二)诉讼收益含义及其分类

  
  收益兼有效果和利益的含义,一般指以货币或实物收益表示的成效或结果。[15] 诉讼收益则是指公正准确地处理的案件数量而取得的绩效。在刑事诉讼的制度安排中,对刑事诉讼的活动的结果可用货币来量化诉讼收益,但利用货币衡量刑事诉讼的收益是有难度的,但是使用机会成本的评价办法来描述却是可行的。诉讼收益表示了法治秩序、刑事诉讼的目的实现。[16] 政府的收益表现为妥善处理刑事案件而使社会秩序得到稳定的收益、民众个人的权利(包括被告人的收益——罚当其罪)得到保护的收益、政府和民众依法履行了各自的法律义务而使法律的权威得到尊重的收益、实现了社会公正伸张了正义的收益、对未来的犯罪行为的预防和警示的收益、民众对法律信仰的收益、民众对公平裁决的肯定性评价的收益等等。[17] 投入一定数量的诉讼成本,获得了如此之多的伦理性的收益,说明了对刑事诉讼的投入产出进行经济分析的意义。

  
  二、刑事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的关系

  
  我们可以通过建立成本与收益的函数对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的关系加以分析。

  
  在短期内,成本分为不变成本(TFC)和可变成本(TVC)两部分,不变成本在短期内不会随处理案件的数量变动而变动,它代表即使一件案件不处理,总不变成本也仍然存在。可变成本,在短期内随处理案件的数量变动而变动,它代表当案件的处理量为零,总可变成本也为零。在长期内,所有的成本都是可变的;长期成本可以分为长期总成本(LTC)、长期平均成本(LAC)和长期边际成本(LMC)。

  
  在分析刑事审判程序的成本时,区分短期成本和长期成本是有意义的。在一个给定的期限内,法院用于审判案件的房屋、设备等不会随所审判的案件的增加而变化,那么这部分投入就可以看作不变成本;而所使用的纸张、信封、稿纸、邮寄费、通讯费、汽油费等就会随所审判的案件的增加而变化,那么这部分投入就可以看作可变成本。而在长期内法院的基础设施、法官人数就会变化,需要处理的案件增加,预算就应增加,在短期内不变的在长期内都会变动,自然所有的成本就都是可变成本。[18]

  
  收益又可以将其划分成总收益(TR)、平均收益(AR)、和边际收益(MR)。不论在长期和短期内,如果处理案件的边际成本(MC)等于处理案件的边际收益(MR),就能使对案件的处理达到最优的数量。

  
  刑事诉讼的投入的生产要素是有价格的,其实就是成本问题,刑事诉讼的产出数量就是诉讼收益的问题。刑事诉讼的投入与产出反映的是生产要素数量投入与处理案件数量的技术关系,刑事诉讼的成本与收益反映的是价值衡量问题。刑事诉讼的投入与产出问题与刑事诉讼的成本与收益是同一问题的不同描述方式。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