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就刑事审判而言,诉讼成本收益变化的有三种情形,分别为诉讼程序的最优、较优和改善变化,它们都体现了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具体说来:其一,审判机关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成本都降低或他们的诉讼收益都有所提高,而诉讼成本并不因此增加,总收益得以提高。[19] 其二,审判机关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诉讼收益提高,而其他各方的诉讼收益与诉讼成本保持不变或审判机关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诉讼成本提高,收益也同时提高,成本提高的幅度小于其收益增加的幅度,而其他各方的诉讼收益与诉讼成本保持不变,或审判机关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诉讼成本降低,其收益也同时提高,而其他各方的诉讼收益与诉讼成本保持不变,总收益都能得以提高。[20] 其三,审判机关及当事人任何一方诉讼成本下降,而其他方的成本相对上升,成本提高一方可从中得到一定的补偿,并且受偿者认为这种补偿是足量的或有价值的,或审判机关与当事人任何一方的成本降低,而其他方的诉讼成本相应增加,但成本增加的量小于其成本降低的量,成本降低一方的收益提高,成本增加一方的收益降低,但总收益保持不变。[21]
三、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成本收益分析
程序价值是来源于程序本身的令人满意的东西,诉讼程序体现的独立价值是程序本身具有的内在价值,即使程序所体现的公正、尊严和参与等价值没有增进裁判的准确性,法律程序也还要维护这些价值。诉讼程序所维护的法律价值是投入的直接成本所带来的收益,直接成本不依赖于裁判的结果,诉讼程序的必要性就在于此。
程序收益是内生于诉讼程序本身的,和程序的直接成本一样并不依赖于案件适用程序后的裁判结果。[22] 不管法官对案件如何下判,程序的运行总要投入生产要素,总要投入司法资源,总要花费诉讼成本。尽管在程序运行过程中所体现的这些价值不一定确保审判结果就一定是正确的,但是诉讼程序是有助于避免或降低错误成本的,所以还是要维护这些基本的程序价值。一般而言,不同的诉讼程序会体现不同的法律价值,具有不同的程序收益。制度设计首选的应是带来程序价值大、程序收益高的程序。不同的程序在处理案件所产生的结果如果是一样的,具有相同的错误成本,所需要的直接成本可能不一样,那么就要选择直接成本低的程序;即使程序的直接成本和错误成本都是一样,程序之间也有优劣之分,就要选择较优的程序,较优的程序就是程序收益大、程序价值高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