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诉讼程序就要投入直接成本,适用程序的过程和结果,产生了程序收益和可能的错误成本,程序收益既在程序的运作过程中体现,也在其结果中体现。程序的结果如果是正确的,就表明错误成本是零,程序收益就等于程序的净程序收益;如果程序的结果是错误的,产生了错误成本,那么程序净收益就等于程序收益减去错误成本。同样的直接成本带来的程序的净收益是不同的。人们希望程序的结果都是正确的,但是这是一厢情愿的事情。然而即使产生了错误成本,也不能否认程序自身的独立价值,而应设立更能降低错误成本的程序。
在可能出现的判决结果中,只有“对有罪者治罪”和“对无罪者不治罪”是正确的[23],错误成本没有产生,错误成本为零。“对有罪者不治罪”和“对无罪者治罪”是错误的,产生了错误成本,错误成本大于零。不管判决结果是正确还是错误,法院的审判活动都要耗费司法资源,花费直接成本。没有经济投入,实现正义是天方夜谭,正所谓“不是所有的司法判决都能生产正义,但是每一个司法判决都会消耗资源”。[24] 可是耗费了直接成本,却得出了错误的裁决,发生了错误成本,耗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产生了诉讼不经济的情形,显然这是一种不适当的资源消耗。这还涉及到人们对于错案的理解问题,美国对错案的普遍理解是:只要判决是依据法律作出的,即使对结果感到遗憾,也不能说它是错的。法律的一个功能就是在很难判明是非曲直时作出判断。譬如,下级法院的判决被上诉法院推翻,只是意见的不同,上级法院地位较高,把它的意见强加给下级法院,而不能认为下级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这个问题在于判决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25]
“对有罪者不治罪”和“对无罪者治罪”这两种情形尽管都产生了错误成本,但其性质还不相同。“对无罪者治罪”,侵害了无罪则不应该治罪的原则,是一种通过正式的法律制度而产生的“恶”,虽有不可避免性,但确实侵犯了无罪之人的权利,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带来了道德损害。耗费的直接成本的诉讼程序不仅可能会产生错误成本,还会带来道德成本。由于道德成本是可以包含在错误成本里面的,所以降低诉讼程序的总成本就可以不再把道德成本单独列为一项,这也是鉴于道德成本更不好进行量化的原因。
下面用数学表达式来清晰的显示上面的文字论述:
用PB表示程序收益, 用NPB表示程序净收益,用DC表示直接成本,用 EC表示错误成本,那么NPB=PB-(DC+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