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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的比较

  

  坚持依法治国也是近代以来中国革命和建设的经验教训决定的。鸦片战争以来的中国变革是“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经过一百多年艰苦卓绝的努力,新中国的建立和社会主义改造,中华民族从革命转入了建设时期。革命时期不可能通过常规化的制度来处理问题,往往必须更多依赖个人智慧在各地独立判断和处理问题。建设时期,社会需要也渐渐趋于稳定,社会呈现的问题尽管新颖却更多是常规性问题,因此可能通过相对统一规则和程序保证同类型的问题都得到类似处理。由于面对社会主义建设这一全新的事业缺乏经验,未能及时地根据社会变迁加强法治建设,中国社会曾为此付出了重大代价。错误的根源之一,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随着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清醒冷静地转向执政党,与时俱进,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依法治国最终被确立为治国的基本方略。


  

  (二)社会主义以及人民共和国的性质决定了必须执法为民。


  

  依法治国不仅作为原则和目标符合当代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法治一定是日常实践的,这就要求执法为民。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坚持执法为民,就是要求社会主义法治为人民服务,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落在实处。这一点是社会主义和人民共和国的性质规定和要求的,同时也是中国共产党当年作为革命党以及如今作为执政党始终追求的。这还意味着,第一,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绝不是为法治而法治,不是为了追求抽象的法治形式完美或完整,或要符合某个外国的模式。中国法治之优劣高下的最后判断标准是要尽可能满足中国人民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需要,无论是法律体现的价值和社会共识,还是法治得以落实的形式。因此尽管一般说来,司法是实现法治的最重要甚至主要形式,但诸如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仲裁、社区建设、综合治理、普法教育,以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等,只要能够回答中国的规则性治理(法治)问题,并为中国人民所接受,就都是中国法治得以实现的重要形式;不能仅仅因为它们不大符合甚至不符合西方的某些经典法治表达形式就予以轻视。第二,法治的完善和发展也必须始终追随和贴近最广大人民的需要。中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法治的一些具体制度必定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经验不足,财力人力不足,社会发展还可能使某些曾经有效的法律制度不再有效,法治同样需要与时俱进。但判断的最终标准不能是理论推演和思辨,不是原则的清晰或”神圣”,而必须是也只能是以社会实践体现的中国人民的需要。


  

  (三)社会主义和人民共和国的性质还决定了法治必须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法治的永恒理想,当然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但抽象的公平正义,未必足以保证具体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总是要在一定的社会实践中体现,司法为民也必定要求公平正义;此外,不同社会的人们在某些方面,或在不同时空中对公平正义的经验理解和感受也不完全相同。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社会和人民共和国从原则上就要求并且为法治的公平正义提供了根本的经济制度和宪政保证,不仅追求公平正义的基本制度原则和社会秩序,也同样关注个案中的公平正义,以及合情合理。不仅要注意形式上和程序上的公平正义,也同样关注实质上的公平正义;而且特别要防止因形式上的公平导致实质上的不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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