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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听证代表选择问题研究

  
  在政府价格决策中引入和实行行政听证制度,是参与式民主的理念在行政决策领域的反映,有学者认为它是公民直接参与公共决策过程的突破口[8]。参与式民主是在资本主义传统的代议制民主出现危机的背景下出现的,对“民主”和“参与”之间的悖论进行质疑,认为自由和个人的发展只能依靠公民在社会和国家事务中直接地不断地参与才能实现,现代民主发展的一个基本方向就是不断发展各种新的参与形式,提高、增强社会公众对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参与程度,以此促进民主,并提出了自己的理论构想,即建立参与型社会[9]。正如佩特曼在《参与和民主理论》一书中所说得那样,“真正的民主应当是所有公民的直接的、充分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的民主,政策议程的设定到政策的执行,都应该有公民的参与[10]”。

  
  参与民主理论在20 世纪后期得到了新的发展——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它试图诉诸直接民主、市镇会议和小规模的组织、工厂民主、具有不同道德原则的公民之间公共理性的调解、自愿团体等形式对代议民主进行修正和补充。它既肯定公民积极参与政治生活,又尊重国家与生活间的界限,力图通过完善民主程序、扩大参与范围、强调自由平等的对话来消除冲突、保证公共理性和普通利益的实现,以修正代议制民主模式的缺陷与不足,其核心是强调民主地协商、平等地对话、自由地交流并形成广泛的共识[11]。

  
  政府价格听证制度建立在各方代表的广泛参与的基础上,体现和反映了参与式民主理论的重要理念,拓宽了民众参与政府价格决策的渠道,增强了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在对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的中央和地方定价目录中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价格进行定价决策时,举行政府价格听证,吸收消费者、经营者、其他利益相关者代表以及有关政府机构及有关专家参与决策,从而将政府价格决策行为纳入法定的轨道和规范的程序, 使政府能够全面深入地掌握定价决策信息,从而科学、审慎地做出公平合理的价格决策,也为决策的更加民主和科学创造了条件。此外,价格听证有利于提高群众对价格决策的认同, 有利于价格政策的推行,成为制约价格决策的重要手段,还能增强公众的价格法律意识等重要的作用和功能[12]。

  
  二、价格听证代表选择存在的问题

  
  政府制定价格的听证会是政府、消费者和经营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沟通和理性互动的过程,也是政府制定公共政策的进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重要的组成部分,价格听证制度的有效运作有赖于听证代表人选择问题。价格听证代表,也有学者称为公听人[13],主要是指在政府价格决策中,通过遴选而参加到价格听证程序中的人,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在2008年10月22日发布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中称之为听证参加人。有学者认为听证代表人须满足两个实体性要件,一是与该决策行为有利害关系,二是必须能够代表受该决策行为影响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14]。听证代表人的产生关系到价格听证会的实际效果如何,听证程序如何为了避免被形式化、让公众真正参与到政府价格决策中去,怎么选拔具有广泛代表性、有一定的能力代表参与到价格听证中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价格听证制度是否能实现立法者意图和发挥听证制度的功能。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制度设计和实践操作中的种种问题,价格听证会代表选择问题存在代表选择的暗箱操作、政府指定代表、代表的代表性不够等诸多弊病,制约和影响了价格听证会的功能发挥,也是倍受社会和媒体诟病的地方。

  
  (一)价格听证代表选择制度的价值

  
  第一,有效的反映各方面意见和呼声,最大程度实现价格听证会的民主性。价格听证的制度设计目的就是通过多方的参与者的表达、交涉和协商,吸纳各方面的意见,来体现决策过程的民主性,并且为公共政策的决策提供正当化的资源[15]。科学合理的价格听证代表选择机制为相关利益主体参与意见,影响决策提供了程序保障,也为各利益主体提供一个协商的平台[16],能最大程度的把社会各方面的利益群体的声音和利益诉求反映到听证会上,各方面的利益相关者都有自己的代表,通过听证会这种机制把各种利益和声音整合起来,使价格听证能最大限度的反应和体现民意,提高政府的价格决策的民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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