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问题之所以在当代如此凸显,笔者因为有以下原因,1、现代的生产方式及生活方式使男女之间间的身体距离缩短,距离缩短由此而引发的冲突必然增多。2、社会的经济发展,新闻媒体在追逐利益的动机的支配下,热衷于报道和炒作个人隐私问题,以求轰动效应。3、中国在法治时代的变革中,公民的权利意识及自主意识增强,用法律保护自己权利欲望更加强烈。4、某些个人为了利益,不惜以名誉换名声。基于以上原因,性骚扰问题日渐突出,而法律或道德却只是意识到男子对女子的性骚扰,使性骚扰的“反向歧视”更加严重。
参考法律的一般侵权构成要件,性骚扰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行为有性骚扰行为,即对异性有关性的方面实施违背本人意志的超出正常人际交往界限的冒犯行为。由此可见,不仅男子可能对女子进行性骚扰,女子也可以对男子进行性骚扰。2,受害人的性尊严和性利益受到侵害,造成精神利益及精神痛苦的损害。男子也可能是性尊严和性利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第三,性骚扰行为与该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实施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故意实施冒犯对方性尊严和性利益的行为,过失不构成性骚扰的侵权行为。男子在性骚扰上有故意行为,女子同样也有,例如,女子特意穿低胸衣、超短裙,这就是一种故意行为。由性骚扰构成要件可以看出,不仅男子可能对女子性骚扰,而且女子也可能对男子进行性骚扰。而法律只是意识到男子对女子的性骚扰,没有意识到女子也可能对男子的性骚扰,这其实就是一种对男子的“反向歧视”。
从立法的统一性角度来上说, 权利与义务应相统一、相对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
四十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以及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从上可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只规定了妇女的权利而并没有规定妇女的义务。它只规定了男子对女子的性骚扰,而并没有要求妇女在防止性骚扰方面的义务。如果按着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来说,既然规定男子可能对女子进行性骚扰,那么同时也要规定在防止性骚扰方面的义务。比方,要求女子不得穿低胸衣、超短裙。达到何种程度女子穿的低胸衣、超短裙是违法的等等。而法律并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因此这其实是对男子进行“反向歧视”。